產假工資怎么算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為準,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舉個例子:
產假是10-12月,11月分娩,當月生育保險基數是3000,而公司10-12月先發放了3月的產假工資,按照2000發放的。那么申領生育津貼(3000/30)90=9000元,到帳后,一比較,高于已發產假工資(20003月=6000),那么就將余額3000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即可。而如果她產假工資按4000元/月發放,那么高于申領回來的生育津貼,則公司也不再將差額扣除。
怎么發放
產假期間發放工資一般有兩種方法:
1、女職工產假期間先行發放產假期間工資(就是固定的基本工資,不含獎金和與其它紅利補貼)。待生育津貼申領到帳后,進行對比,如果已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么公司將差額部分一次性補發,如果已發工資高于應該得到的生育津貼,也不再補扣差額部分。
2、第二種方法就是先計算能夠申領的生育津貼,從公司財務借款發放。等到申領完畢后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來沖抵借款。同時,將產假期間工資與生育津貼進行對比,若有出現差額,則公司再將差額補足。
什么時候發放
產假工資的發放時間根據產假工資的發放方式來決定。
1、按照基本的工資水平每月發放應得的基本工資,由于休產假,所以工資中不包括公司當月的紅利、獎金等福利。
2、公司之前按照公司的基本工資水平一次性發放,待生育津貼下來后,再根據兩者比較進行補發工資或者直接清算。這個產假工資可能要分兩個階段拿。
3、公司按照生育津貼的標準計算工資,率先全額發放,若后期申領的津貼具體數額低于已發放的,也不再扣除。
關于勞動法規定
《勞動法》只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有對女職工生育可以歇產假的規定。按照《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方24歲之后生第一個孩子的,屬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帶薪護理假。這個規定是對晚育的一種獎勵,同時也是為了母嬰的健康。只是一些企業在執行時往往打“折扣”。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休產假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此外,對于晚育的職工,各地還有一定獎勵假的規定。
如北京市規定,晚育(24周歲以上)的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職工享受;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女職工產假期間,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