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
計生條例修改后,產假從原來最低98天,提高到158天,那生育津貼會多發么?來看答案: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100號),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按日計發,具體標準如下:
順產98天;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具體由負責生育津貼發放的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2月1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該《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在全省全面實施。任何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不得以本單位相關規定尚未修改、尚未知曉、尚未通知等理由不遵守新修訂的《條例》,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假待遇
女職工該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由所在單位補足;高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所在單位不得截留。女職工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工資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