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國務院正式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所享有權益和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按照《規定》,今后南平市女職工享受假期等合法權益方面都將有哪些變化?昨日,記者采訪了市總工會女工部部長李碩聞,請她對該規定進行解讀。 《規定》適用于所有用人單位 “《規定》保護的女職工范圍廣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之內的群體。”李碩聞說,根據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都適用本規定。 將勞務派遣女工群體,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女職工(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情形的女性“小時工”),納入保護范圍,是《規定》的一大亮點。“即使是給‘個體戶’做旺季短期幫工且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是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這位女職工也有權獲得《規定》的保護。”李碩聞表示,這樣一來,以往的“邊緣人群”也能得到實實在在的保護了。 懷孕滿4個月流產享受42天產假 在以往的工作中,市總工會的工作人員也遇到一些單位因女職工懷孕,而將其辭退的案例。因此,《規定》做出相應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此外,女職工生育所享受的產假也由原來的90天變成了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遇到難產的女職工也可以獲得增加產假15天。同時,新規定對多胞胎母親給予了人性化關懷,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據了解,1988年我國也有出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但原規定對流產產假定義寬泛,一些企業為賺錢會盡量縮短產假時間。”李碩聞解釋說,新規讓流產產假時間規定更為剛性,明確規定為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有些企業想節約成本,并沒有為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這樣的情況在工作中也較為常見。《規定》出臺后,女職工維權時,就可以找到參照依據。”李碩聞表示,規定中寫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則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