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1、凡年滿16周歲的公民應提前3個月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公民持《通知單》、居民戶口簿(已申領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還要持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進行人像信息采集或提交照片(公民提交的用于制作居民身份證的彩色照片,應符合公安部《關于印發〈公民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交驗用于掃描的照片要求〉的通知》規定標準)。
3、人像信息采集完成后,公民應逐項核對自己的辦證信息以及其他有關內容,確認無誤后,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登記、簽字。發現戶籍登記項目差錯的,應先按規定及時進行變更或更正,公安派出所應隨之做好公民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系統等方面的注改。
4、公民在公安派出所辦完相關手續后,應及時交納證件工本費。依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繳納工本費20元,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底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繳納工本費40元。公安機關收取的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5、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時限: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1、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2、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及“二代證領取憑證”,并依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交納10元的證件工本費。
3、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4、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5、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