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省人大會堂隆重開幕。海南省人大代表黃桂提針對完善海南省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制度提出建議。
黃桂提指出,底,海南省60歲以上戶籍老人已達到125.5萬人,其中80歲以上老年人口18.4萬人。根據2013年7月1日生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依據上述規定,海南省各市縣政府已經或者將要針對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和12萬左右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全面建立津貼制度,以落實國家的老年人福利措施。
黃桂提介紹,據統計,在高齡老人的收入構成中,一般情況下,個人退休金占58%以上,子女贍養費25~30%,政府各類補貼占11.6~17%。為了提高海南省高齡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規定,海南省應當以人民代表大會或政府法規形式,明確規定贍養人的具體最低贍養支付標準和實際支付情況進行公示,即贍養人在正常支付高齡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贍養費的基礎上,至少應當按照政府當年高齡津貼標準或者低保標準1:1的比例,按月向老人支付高齡贍養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不付,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該費用的專項銀行帳卡,以“互聯網+”監督平臺公開政府和贍養人的實際支付情況,以確保每一位老人在法律保護的框架內有尊嚴地獲得最低標準贍養費,避免出現老人追討無力、生活無著的窘境。建議地方政府每月發給每名高齡老人平均津貼200元,以此為基數,規定贍養人每月同比支付高齡老人200元的贍養費,即每名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每月至少應當獲得400元的津貼和贍養費。
黃桂提分析原因是:首先,規定贍養人在政府發放高齡津貼的基礎上支付同等比例的贍養費,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依法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與公民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現實中,有相當部分贍養人沒有認真履行贍養義務而沒有得到有效監督,致使部分老年人不能獲得其應當得到的法律規定的贍養費;同時,還有相當部分的贍養人片面強調政府養老責任而忽視自己贍養義務。以人民代表大會或政府法規形式,明確規定贍養人的具體最低贍養支付標準和實際支付情況進行公示的措施,就是在法律層面完善了老年人的權益保障。
再者,規定贍養人在政府發放高齡津貼的基礎上支付同等比例的贍養費,有利于保障高齡老人逐年提高的養老需要。海南省近年經濟發展較快,地方政府應當每月發給每名高齡老人平均津貼200元,以此為基數,規定高齡老人每月同比還應有保障地從贍養人處獲得200元的贍養費,即每名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每月至少可以獲得400元的津貼和贍養費;這一規定措施,將有效地強制贍養人真實履行贍養義務,把低于這一標準支付贍養費的現象杜絕在法律框架之外。同時,按照目前政府發放高齡老人的津貼標準,不會對贍養人的經濟生活造成實質降幅影響;贍養人確有困難的,按照困難情況據實執行或者經批準后免交。但交納與免交情況,應如實計入個人互聯網+監督平臺并予以公布。
最后,規定贍養人在政府發放高齡津貼的基礎上支付同等比例的贍養費,有利于贍養人和高齡老年人反向監督政府落實國家政策的情況,進而有利于促進落實國家各項老年人福利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除了政府應當發放80周歲以上老年人津貼以外,政府還應當在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等方面依法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支持與保障;贍養人在嚴格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將極大地激發其監督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落實老年人福利措施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形成解決老年問題的雙向有效監督。四、可以有效減緩政府的養老資金籌措壓力。以海南省每年需要支付至少3.6億元的高齡津貼的標準,贍養人義務支付同等數額的高齡贍養費,實質上是減少了政府進一步擴大支付的需求。從社會正向效應方面也能獲得較強的反應,有利于政府騰出精力與資金,用于其他養老福利措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