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幫助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解決養老服務困難,按照《財政部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財社〔2014〕11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14〕16號)的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補貼對象:具有重慶市戶籍的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中年滿60周歲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體包括:肢體、智力、精神、視力四類一、二級重度殘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癱瘓臥床不起6個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慶市戶籍的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中的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補貼對象符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補貼。
第三條補貼標準: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齡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均為每人每月200元。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第四條執行時間: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五條發放方式:養老服務補貼原則上由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重慶市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花名冊》(附件1)和《重慶市經濟困難的高齡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花名冊》(附件2),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發至符合條件對象的社保卡(銀行卡)。
第六條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申請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須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農村五保證、城市“三無”人員證)、區縣級以上(含區縣級)醫院診斷證明、殘疾人證(第二代)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填寫《重慶市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3)。
申請經濟困難高齡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須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農村五保證、城市“三無”人員證)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填寫《重慶市經濟困難的高齡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4)。
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集中供養的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可由其所在供養機構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申請辦理。
(二)審核和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后,應派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對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請醫療衛生機構參與調查,對失能狀況進行評估)并組織民主評議,將評議結果在申請人戶籍所在村(社區)或所在供養機構公示7天。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供養機構在申請審批表上注明公示結果。經審核和公示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上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
(三)審批。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對收到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批準,并將審批結果反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動態管理。對象不再符合補貼條件或死亡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核準后,從次月起停發養老服務補貼。
(五)檔案管理。要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補貼對象檔案,包括補貼對象申請審批材料和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情況等材料,做到對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請審批手續完善、相關證明材料齊全、工作人員審查簽章完備。
第七條資金來源: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所需資金由區縣(自治縣)財政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市財政對區縣(自治縣)給予適當補助,其中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補助20%、城市發展新區補助50%、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補助70%。
第八條各區縣(自治縣)民政、老齡工作部門要對高齡、失能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機構養老服務主要為高齡、失能老年人購買機構托養和護理服務;居家養老服務主要為高齡、失能老年人購買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上門服務。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可根據實際需求自行選擇機構養老或居家養老服務。
第九條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老齡工作部門要摸清底數,精心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補貼審批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要將養老服務補貼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所需工作經費。殘聯和醫療衛生機構要配合做好失能老年人評估工作。
第十條養老服務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老齡委辦將不定期檢查各區縣(自治縣)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工作情況,對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等行為的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各區縣(自治縣)民政、財政部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級民政、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重慶市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匯總表》(附件5)。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老齡委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