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福州市政府獲悉,日前,福州市政府出臺《關于福州市鄉村醫生養老保障的實施意見》,凡是納入保障對象的鄉村醫生,今后皆可以納入享受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政策中。
《意見》指出,在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方面,年滿六十周歲以上在崗或退崗的鄉村醫生,在鄉村醫生崗位上工作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其他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由縣(市)區財政按月發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未滿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應遞減。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標準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變化同步調整。
在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方面,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其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福州市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參保對象年滿六十周歲后,且在鄉村醫生崗位上工作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由縣(市)區財政按月發放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未滿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應遞減。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方式為,男性未滿六十周歲、女性未滿五十五周歲的鄉村醫生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縣(市)區財政給予養老保險繳費額60%的補助。參保的鄉村醫生于每年四月至十月期間向當地地稅部門繳納年度參保費用,并將繳費票據匯總到所屬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上報縣(市)區衛計部門辦理參保財政補助手續。參保前符合國家或我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在參保時提出補繳申請,一次性辦理政策性參保補繳手續,補繳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后,按月領取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延長繳費期至滿十五年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也可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費用自行承擔。
據了解,根據國家規定和福州市農村人口分布情況,以行政村為單位核定鄉村醫生注冊人數,每一千人口左右注冊一名鄉村醫生,老少邊島等人口較少的行政村每五百人口左右注冊一名鄉村醫生。已達退休年齡、身體健康、能勝任崗位工作的,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可延聘為執業鄉村醫生。延聘期間繼續享受鄉村醫生崗位津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基本藥物制度藥品零差率銷售補助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繼續享受參保延期繳費財政補助待遇,財政補助的最高返聘年齡為男性七十周歲、女性六十五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