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衛計委、醫改辦、財政廳、人社廳、物價局等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
省衛計委 省醫改辦 省財政廳 省人社廳 省物價局
(2015年12月)
為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閩委發〔2015〕3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基層發〔2014〕3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原則,加強村衛生所建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政策,進一步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總體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水平,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農村醫療衛生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便捷、價廉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工作任務
(一)明確鄉村醫生職能與配置。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所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主要承擔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療以及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衛計服務,完成衛計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保障農村居民健康。
各地應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原則上每千服務人口應有1名鄉村醫生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衛生所配備1名鄉村醫生。邊遠山區、海島常住人口較少的行政村可由周邊村衛生所提供服務或由鄉鎮衛生院選派醫生定期巡診。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衛計委、發改委
(二)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管理。在村衛生所執業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具備鄉村醫生以上執業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所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或具備中職及以上層次醫學類專業畢業學歷。在城鎮化建設“撤村改居”前已審批設置的村衛生所,其取得執業證書聘用在崗的鄉村醫生,經當地縣級衛計行政部門批準,可繼續注冊執業。
責任單位:省衛計委
(三)規范鄉村醫生考核與業務管理。加強在崗鄉村醫生監督考核工作,縣級衛計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建立健全鄉村醫生每年定期考核制度,由鄉鎮衛生院組織實施。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于不符合《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不予注冊。
責任單位:省衛計委
(四)推進“公建民營”村衛生所建設。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的原則,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的方式,合理規劃建設“公建民營”村衛生所。根據村衛生所服務人口或服務范圍設置中心村和一般村衛生所,中心村衛生所業務用房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一般村衛生所業務用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少于500人的可適當放寬)。
各地應加大“公建民營”村衛生所建設力度,提升村衛生所基礎設施和醫療設備水平。村衛生所選址由村委會和鄉鎮衛生院共同確定,用地由村委會無償提供,投資新建或在原有村委會、學校、敬老院等集體公共房屋改造擴建,產權歸集體所有,確保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可持續發展,有條件的地方推行緊密式鄉村一體化管理。
各地應將“公建民營”村衛生所應承擔的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以及財政補償政策、考核指標等管理要素予以公開,通過公開招標競爭等方式擇優選擇符合資質的鄉村醫生進駐。常住人口較多、設置多個村衛生所的行政村,應通過公開方式,確定至少1個村衛生所承擔政府指定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由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必要補償。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衛計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五)推行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按照國家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要求,統一組織鄉村醫生參加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村衛生所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促進鄉村醫生逐步向職業化轉變。
責任單位:省衛計委、人社廳
(六)加快鄉村醫生人才培養。采取“訂單定向”方式,以本地化為主每年選拔農村生源到醫學院校學習,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所的3年制中、高職醫學專業人員培養。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改善優化鄉村醫生人員結構。加強在崗鄉村醫生規范培訓,省級制定培訓方案并落實培訓經費,縣級衛計行政部門采取集中面授、遠程教學和臨床跟班相結合的方式,保證鄉村醫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兩周的免費培訓,進一步提升鄉村醫生服務能力。
責任單位:省教育廳、衛計委
(七)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安排給村衛生所,根據年初核定的任務量和年終考核結果,及時足額將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應的服務報酬支付給鄉村醫生。在、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向鄉村醫生傾斜,進一步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衛生所,按每個農業戶籍人口6~10元的標準給予專項補助。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定點的村衛生所按5~8元/次標準收取一般診療費,其中個人支付1元,其余由醫保、新農合基金支付。繼續落實鄉村醫生承擔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崗位津貼制度。
責任單位:省衛計委、財政廳、物價局
(八)提高邊遠地區鄉村醫生的待遇。對在蘇區、老區和艱苦山區、海島、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適當提高政府購買服務報酬和崗位津貼標準等辦法,提高邊遠地區鄉村醫生的待遇。
責任單位:省衛計委、財政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九)落實完善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政策。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在崗鄉村醫生參加較高檔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已簽訂勞動合同的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參保繳費按相關規定確定,繳費檔次及補助標準由各市、縣(區)政府自行確定。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衛計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對已達到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技人員法定退休年齡且不具備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由個人申請,經縣級衛計部門審批辦理退崗注銷注冊手續。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研究制定當地老年鄉村醫生退崗后的養老生活補助政策,按月發放老年鄉村醫生退崗養老生活補助。符合企業職工參保條件但拒不參保的鄉村醫生不能享受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達到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技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鄉村醫生原則上不再承擔政府賦予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也不再享受相應的政府崗位津貼。對于1個行政村只有1名鄉村醫生的特殊情況,則需經縣級衛計生部門審批后,繼續承擔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衛計委、財政廳
(十一)組織鄉村醫生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各地要借鑒學習莆田等地的做法,以縣為單位統一組織鄉村醫生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提高村衛生所醫療服務抗風險能力。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責任單位:省衛計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二)推進鄉村醫生簽約服務。2015年,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工作擴大到全省所有的市、縣(區),通過以鄉村醫生為代表的服務團隊與轄區居民簽約,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引導居民就近就醫。鼓勵鄉村醫生多勞多得,簽的越多,收入越高。
各地要研究制定支持鄉村醫生簽約服務的傾斜政策,建立簽約服務收費制度,簽約服務費用由醫保(新農合)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地衛生、人社、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實行簽約服務收費政策的地區,可不實行一般診療費政策。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衛計委、人社廳、物價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區)政府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統籌考慮。縣級衛計行政部門要強化鄉村醫生執業管理與績效考核,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設區市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衛計委、醫改辦備案。
責任單位:省衛計委、醫改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落實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大力支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進一步加大對蘇區、老區等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規范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經費的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衛計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三)開展督導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要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責任單位:省醫改辦、財政廳、衛計委、人社廳、物價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