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廳機關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及省財政國庫支付局《關于印發<海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和<海南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條差旅費開支嚴格按照《海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領導批準,廳機關工作人員島內出差須填報《島內出差審批表》(附件1),島外出差須填報《機關人員出島審批表》(附件2),不得進行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差旅活動。
各處室要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特殊情況超出審批或規定出差天數后滯留、繞行其他地方,須事先報領導同意,否則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往返機場、火車站、碼頭、客運汽車站等出發地點的交通費用憑據報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四條住宿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五條住宿費依照《海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統一發布的全國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按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憑發票據實報銷。
第六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七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八條伙食補助費依照《管理辦法》統一發布的全國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省內出差按海南省的伙食補助費標準100元/天)執行。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報銷。
第九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十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出差目的地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一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由派出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發放市內交通費。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住宿費、機票支出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對于因客觀原因無法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在辦理報銷手續時背書說明,并經處室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及時辦理報銷手續。附上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出差人員需在每張票據上簽名,并對票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參加各類會議、培訓班等,實行一事一結算制度,經辦人需于出差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按照出差報銷審批流程及時報賬。
第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不得違反規定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會議、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報銷分三種情況:1.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定額補助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2.舉辦單位集中安排食宿但收取食宿費用的,食宿費用憑發票在差旅費標準限額內予以報銷,不再定額補助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3.舉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員自行安排的食宿地點與會議、培訓在同一地點的,住宿費發票在差旅費標準限額內報銷,可定額補助伙食補助費,不再定額補助市內交通費;不在同一地點的,可定額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在海口市內(包括郊區)因公外出發生的交通費憑據報銷,不能回家或回本單位用餐者,可發誤餐補助。誤餐補助應根據午餐、晚餐的實際誤餐情況,按每人每餐40元定額補助。
在外地出差誤餐的,因已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再享受誤餐補助。
如法定節日值班或因工作要求緊急而在本單位加班,不能按時回家用餐,同時又不能在本單位用餐的,可以按每人每餐40元發放誤餐補助。
第十九條因緊急重要工作任務,工作人員夜間工作到23:30以后的,可發夜餐補助,按每人每次40元定額補助。
第二十條誤餐補助、夜餐補助的發放實行嚴格審批制度。由經辦人提出申請,填寫《誤(夜)餐補助發放審批表》(附件3),注明加班事由,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分管業務廳領導審批。
各處室負責人應嚴格審核加班誤餐補助,不得借加班誤餐名義發放福利補助。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廳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