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
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公務接待制度的有關規定,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機關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沈陽市以外地區的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級別 | 火車 | 輪 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
省直機關正副廳(局)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 軟席 (軟座、軟臥) | 二等艙 | 普通艙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
其余人員 | 硬席 (硬座、硬臥) | 三等艙 | 普通艙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省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可參照中央國家機關相同級別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標準執行。
(四)副省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五)正廳(局)長出差,如工作任務特殊,可乘坐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處級及其以下出差人員為單數或異性人員,可以單人住一個標準間,經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后予以報銷。
第十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標準上限
級別 | 每人每天 |
副省級 | 600元 |
廳(局)級 | 300元 |
處級及其以下 | 150元 |
出差人員應到定點賓館、飯店住宿,住宿費在定點賓館、飯店的收費標準內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賓館、飯店住宿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財務的領導審批,住宿費在本辦法確定的住宿費開支標準限額內憑據報銷。
定點賓館、飯店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名單由省財政廳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 省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含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親友家),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作為其他收入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由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上級借調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及上級借調工作期間,每人每天報銷伙食補助費15元,一般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遼寧省財政廳《關于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遼財文字〔1996〕38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