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衛計委對深圳產假政策做出了答復:在《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正式修訂頒布之前,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仍可按現行規定享受15天晚育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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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現該條例正在修訂過程中,在該條例正式修訂頒布之前,該規定仍應繼續執行。即,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仍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綜上所述”
不考慮生育多胞胎、難產等特殊情形,
生育一胎,
且符合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可休產假98+30+15=143天,
生育二胎可休產假98+30=12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