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和生育條例》(3月29日修訂)有關規定,我市對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外,延長產假60天,也就是說,產假增加至158天。
“生育保險制度的實施,體現了婦女參與經濟建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更是事關我國的改革發展與社會安定。產假時間的延長,為保障婦女兒童的基本人權提供了物質條件,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市人社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
據了解,延長產假期間,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其他參保人員享受生育津貼,此政策切實保障了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權益,此規定自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