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布了《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確定了社會公布的事項標準,列舉了八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要求對此類重大違法事項必須公布。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社會監督,加大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中,依法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向社會公布,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等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向社會公布,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應當遵循客觀真實、依法規范、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并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權限對本轄區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實施社會公布工作。
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公布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再次公布。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已查處結案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導致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使用或介紹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或死亡等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或導致勞動者死亡的;
(五)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造成嚴重身心損害等后果的;
(六)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并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七)因拖欠勞動報酬以外其他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30人以上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突發事件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第六條 社會公布的內容包括違法主體全稱、登記注冊號碼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及相關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擬公布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社會公布。
社會公布中涉及其他部門或司法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溝通、確認,保證相關信息準確一致。
對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