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的通知
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調整后的《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7日市政府辦公室公布的《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衢政辦發〔2013〕44號)同時廢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7日
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
一、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
(一)支付標準。
1.住宅房屋。
(1)搬遷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60?以內(含60?)的搬遷費每戶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60?的,超過部分建筑面積按10元/?計發。
(2)臨時安置費。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劃分區域類別(詳見附件),結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標準:一類區域12元,二類區域10元,其他區域6元。計算后補償標準一類區域每月每戶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二類區域每月每戶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計發;其他區域每月每戶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發。
2.非住宅房屋。
(1)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元/?計發。被征收房屋內有中央空調、自動扶梯、機器設備等大型設施及大型生產設備的,其搬遷安裝費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或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臨時安置費。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4‰予以補償。計算后補償標準一類區域每月每戶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二類區域每月每戶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計發;其他區域每月每戶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發。
(二)支付時間及次數。
1.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期房安置的,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計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個月止;現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支付。選擇貨幣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人應當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內將被征收人安置完畢。其中,將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指總層數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作為產權調換用房的,征收人應當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內將被征收人安置完畢。超過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3.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遷往周轉房時應支付其搬遷費,從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應當再次支付;從被征收房屋直接遷往安置房的、選擇貨幣安置的支付一次搬遷費。
二、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5%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
征收決定發布時已停業閑置6個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計發停產停業補償。
三、經營補貼
(一)計算公式。
經營補貼=(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商業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登記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經營年限系數。
(二)經營年限系數。
經營年限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上循年限計算;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認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超設定條件容積率土地使用權補償
被征收房屋評估涉及設定容積率及超設定容積率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在實際評估時由評估機構考慮容積率修正因素。
五、各類獎勵
(一)配合房屋征收調查、評估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調查、評估規定時間內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被征收房屋調查、評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按時簽約的,按戶給予分段累計獎勵,其中:房屋建筑面積在100?以下(含100?)的,給予每戶10000元的獎勵;房屋建筑面積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給予50元/?獎勵;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00?以上的部分給予25元/?獎勵。
(二)按期騰空搬遷獎勵。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簡稱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起始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5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0元/?給予獎勵。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的,按60?計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
(1)商業用房:起始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5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5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收購房屋建筑面積150元/?給予獎勵。
(2)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8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0元/?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收購房屋建筑面積100元/?給予獎勵。
(三)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為促進房屋的整體及整片拆除,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給予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單元和樓幢為單位,沒有單元和樓幢的按自然區間劃分組片。一個單元(或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每戶給予單元(組)簽約獎勵10000元;一幢樓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每戶給予樓幢(片)簽約獎勵10000元。
單元和樓幢(組片)的劃分在征收調查結果公示時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單元、樓幢和連片及適當的戶數為區間進行劃分。
(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選擇貨幣安置,且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房屋征收部門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20%給予獎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為非國有資產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
2.被征收房屋為企業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補助。
(五)購房補助。
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4個月內,用貨幣補償資金在衢州市區購買住宅房屋作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過戶手續的,憑該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稅證,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3%給予購房補助。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按契稅證記載的購房資金的3%給予購房補助。超過期限不予補助。
六、戶的認定
以上補助和獎勵的“戶”的口徑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一證為一戶;持有共有權證的,按一戶認定;一證中房屋有多種用途的,仍按一證為一戶認定;公房以租賃合同為依據,一份合同認定為一戶。
七、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及裝修補償
衢州市區房屋征收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補償標準及裝修補償參考價格按照衢州市關于市區房屋征收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補償標準和裝修補償參考價格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劃分區域類別表
附件
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劃分區域類別表
區域 類別 | 區域 | 具體范圍 | |||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
一類 | 中心區、南區 | 府東街? 衢化路 | 三衢路? 雙港口大橋 | 衢江 | 衢江 |
二類 | 南區(除一類區域外) | 彩虹路 | 浙西大道 | 雙港西路 | 三衢路?府東街與蝴蝶路交叉口 |
衢化片 | 烏溪江 | 南一道 | 文昌路 | 北二路 | |
西區(白云街道)、衢江(浮石街道) | 浮石規劃路?衢江 | 常山港 | 錦西大道 | 杭金衢高速 | |
其他 | 上述區域類別以外的其他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