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
一、關于起草背景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施行至今近20年,主體內容已滯后于社會治理實踐。為進一步貫徹市委關于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部署,根據特大型城市的特點,有必要圍繞完善街道辦事處職能、理順條塊關系、推進社區共治、指導基層自治等內容,對其進行全面修訂。
二、關于主要內容
《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共有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街道辦事處的組織屬性和工作原則。《修訂草案》明確,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法在轄區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能。此外,還明確了以加強黨的領導的街道辦事處工作原則。(第二條、第三條)
(二)明確街道辦事處的組織建設和主要職能。《修訂草案》明確了街道辦事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的原則與程序、機構設置與人員編制、主任職數與分工、內部工作制度等組織建設的內容,以及工作重點和主要職能。(第四條至第八條)
(三)明確街道辦事處的有關工作機制。一是構建面向基層的服務管理機構和平臺體系,強化直接服務群眾的功能。二是明確街道綜合管理運行機制,落實街道的綜合管理權。(第九條、第十條)
(四)明確街道辦事處與職能部門的關系。一是建立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準入制度。二是明確街道辦事處與政府職能部門的協作與監督機制。(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五)明確街道辦事處推進社區共治和指導基層自治的有關內容。《修訂草案》著重對動員社會參與、基層民主協商、指導基層自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六)明確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的相關保障與監督措施。《修訂草案》明確了街道辦事處對涉及轄區內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的建議權,街道辦事處行政事業經費和辦公用房保障機制,職能部門基礎數據在街道層面的整合與分類共享,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此外,還規定了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機制及有關行政責任,督促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
三、關于征求意見的重點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如何更好地處理街道和職能部門的條塊體系?
2、如何更好地發揮街道在社區共治方面的作用?
3、如何更好地保障街道對轄區內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的參與權和建議權?
4、對條例修訂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保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職,提高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組織屬性)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依法在轄區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能。
第三條(工作原則)
街道辦事處在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職能清晰、權責一致、運轉協調、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則履行職能。
第四條(設立、變更或者撤銷)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當根據地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符合便于聯系群眾、有效服務和管理的原則。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民政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主要職能)
街道辦事處以轄區內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為工作重點,履行下列主要職能:
(一)統籌落實社區發展的重大決策和社區建設規劃,參與轄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編制,推動轄區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組織實施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教育、為老服務等社區公共服務,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計劃生育等領域的相關政策;
(三)綜合協調轄區內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區管理等地區性、綜合性工作;
(四)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各類專業執法工作的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五)動員各類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整合轄區內社會力量為社區發展服務,推動社區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六)指導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健全自治平臺,組織社區居民和單位參與社區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區平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街道辦事處的職能定位,明確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任務,配備工作人員、經費和資源,制定街道辦事處行政權力和行政責任清單。
第六條(機構設置與人員編制)
街道辦事處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下設社區服務、社區管理、社區自治、社區平安等工作機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街道面積、人口規模等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
第七條(主任職數與分工)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任命。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第八條(內部工作制度)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和完善內部工作規則,明確議事、決策、執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崗位職責、考核獎勵等工作制度。
第九條(服務管理機構和平臺)
街道辦事處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可以設置或者依托相關服務管理機構和平臺,為社區居民提供社區事務受理、公共文化、公共衛生等公共服務,開展城市網格化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條(綜合管理運行機制)
對需要多部門協同解決的街道層面綜合性事項,街道辦事處有權對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就近、管轄有利的原則,進行統籌協調、考核督辦。
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集由政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轄區各類公共服務、管理和安全事項。
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巡查發現轄區內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街面治安等領域的部件、事件問題,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派單調度、督辦核查,指揮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及時予以處置。
城管執法、公安、市場監管等執法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作,接受街道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機構的派單調度,及時反饋處置情況,并接受督辦核查。
第十一條(行政事務準入)
本市建立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準入制度。
在制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時,市級職能部門擬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作出專項說明,聽取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級職能部門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審核機制,并在審核過程中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經審核批準,政府職能部門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應當同時為街道辦事處提供相應保障措施,并賦予街道辦事處在工作履職、人事任免、資產資金等方面的管理權。
未經審核批準,政府職能部門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協作與監督)
對責任部門明確的執法和管理事項,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配合和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主動服務基層的工作機制,支持、配合街道辦事處履行服務和管理職能。
區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對其派出機構和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時,應當將群眾滿意度評價和街道辦事處意見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動員社會參與)
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駐區單位、社區組織和社區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支持人民團體、群眾活動團隊、社區志愿者依法開展活動,為社區發展服務。
街道辦事處應當扶持社區生活服務、公益慈善、文體活動、專業調處等社會組織發展,通過與社會組織合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將適合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承接的公共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四條(基層民主協商)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通過社區代表會議、社區委員會等形式,組織社區居民和駐區單位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關系社區持續發展的社區公共事務進行溝通和協調,聽取意見和建議,開展民主協商。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議題需要,約請有關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列席社區代表會議,推動社區相關問題的解決。
第十五條(指導基層自治)
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建立和完善居民區治理體系,在人員、經費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制定并根據自治章程開展自治活動,通過加強業務培訓、建立群眾評價機制、引入專業社會組織等方式,提升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自治能力。
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行政事務和印章使用的規范管理制度。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指導和監督轄區內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運作。
第十六條(參與權和建議權)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制定與街道有關的社區建設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研究事關街道轄區內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和充分考慮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十七條(經費等保障)
街道辦事處的行政事業經費和辦公用房,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信息整合與共享)
公安、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將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礎信息向街道辦事處開放,實現職能部門業務數據在街道層面的整合與分類共享。
第十九條(社區工作者)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與街道規模和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社區工作者隊伍,從事相關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
本市建立社區工作者崗位等級序列,以及與崗位等級和績效考核相銜接的薪酬體系。
對在社區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社區工作者,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工作考核)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機制。
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應當聽取其轄區內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駐區單位等各方代表的評議和意見。
第二十一條(行政責任)
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區人民政府予以糾正、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街道辦事處有權向其派出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其派出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