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湖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是指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拆除該地塊上房屋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和有價值的歷史建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具體實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區城市房屋拆遷應嚴格控制拆遷規模,嚴格執行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用房建設計劃,保障被拆遷人及時妥善安置,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規劃與建設局為本市負責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辦法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湖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太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市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同時考慮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場供應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和安置用房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拆遷年度計劃和安置用房建設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安置用房建設計劃經批準后,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應落實安置用房建設用地。
安置用房的規劃、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通過后,建設單位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改變。
根據安置用房建設計劃建設的安置用房只能用于拆遷安置使用,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需實施房屋拆遷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涉及拆遷的用地紅線圖予以公布。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則建立的、不帶有福利性質的房屋租賃關系的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應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對遇到房屋拆遷時的相關事宜預先進行約定。
有關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房屋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拆遷房屋的單位在申請拆遷許可前,應當對用地紅線范圍內房屋和土地的性質、用途、面積以及權屬和租賃等情況進行摸底,并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備案、核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指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方案應當對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應當提供安置用地批準文件);
(五)市區行政區域內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住宅按照住宅拆遷預算的100%確認,非住宅按照非住宅拆遷預算的80%確認,同一專戶儲存,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價計入,但住宅安置用房的折算資金不得低于住宅拆遷預算的60%;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之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就拆遷許可涉及的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等相關事項聽取意見。來源網絡,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