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頒布實施,該條例是在1987年《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是對原有規定的補充和完善,對于加強財政監督,實施依法理財具有積極作用。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立法目的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
2、財政監督的執法主體
財政監督的執法主體包括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監察機關。
3、 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的種類
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分為五種:
(1)責令改正;(2)責令補收應當征收的收入,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4)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5)責令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4、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有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5、財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種類
行政處分種類包括(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
6、違反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2)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3)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4)緩收、不收財政收入;(5)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6)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7、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3)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4)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5)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6)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8、違反國家有關上解和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2)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3)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4)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5)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6)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9、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2)截留、挪用財政資金;(3)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4)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5)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10、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2)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3)違反規定調整預算;(4)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5)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6)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11、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2)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3)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4)虛列投資完成額;(5)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12、滯留、挪用、騙取外國貸款的行為主要包括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2)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3)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4)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13、企業和個人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主要包括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14、企業和個人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有關資金行為主要包括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15、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2)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4)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5)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