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廉政制度建設,最高法院近日頒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最高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2010年01月26日表示,這是最高法院健全執法過錯、違紀違法責任追究等制度的又一重大舉措。
最高法院出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據介紹,條例依據公務員法和法官法,并參考借鑒《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法院相關紀律規范而制訂,共分3章111條,從政治紀律、辦案紀律、廉政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失職行為、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行為等方面,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和日常生活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
最高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說,條例共有五大特點:一是特色鮮明,把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違紀行為作為紀律約束的重點來規定;二是系統全面,包容了散見于過去頒布的多個紀律條規中的內容;三是簡潔明了,避免了條文與條文之間的重復與沖突;四是與時俱進,針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增添了新的約束性規定;五是針對性強,加重了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枉法裁判”“違法執行”“違法調解”以及“司法不作為”等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
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最高法院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察員認真履行職責,不斷增強發現違紀線索和突破違紀案件的能力。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對下級法院執行條例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糾正個別地方法院在查處違紀案件時存在的“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現象,確保條例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
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記者就相關話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
結合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的新形勢、新任務,制定一部統一、全面、適用方便的紀律規范,是法院廉政建設的當務之急
記者: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答:自199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制定了一些有關紀律處分的制度規定,如1991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1998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2002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2003年制定了《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等。這些制度規定的出臺,對于強化人民法院的內部管理、促進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維護法院隊伍的純潔性,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和發展,其中一些制度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工作的實際需要。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定均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針對某一方面的違紀行為所作出的規定,不僅在調整范圍上存在著嚴重的不完整性,而且有些規定相互重復、相互沖突,適用起來十分不便。
為此,結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的新形勢、新任務,按照“從嚴治院”的新要求,著手制定一部統一、全面、適用方便的紀律規范,已成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的當務之急。
整合、借鑒、吸收相關法律法規,突出司法工作特色,有的放矢
記者:制定《條例》的依據是什么?
答:在起草《條例》的過程中,我們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作為起草依據,同時也借鑒吸收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內容。
在起草《條例》總則和分則關于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違反財經紀律、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的行為等章節時,我們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有關禁止性規范為依據,并重點參考借鑒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相應規定。
在起草《條例》分則關于違反辦案紀律、違反廉政紀律和失職行為等章節時,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有關紀律要求為依據,重點參考借鑒了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制定的紀律規范。
既系統全面,又簡潔明了,嚴察嚴處七種違紀行為
記者:請介紹一下《條例》的結構。
答:《條例》分為三章共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分為三節二十一條。分別規定了紀律處分的目的、依據、原則和適用范圍;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適用;紀律處分的解除、變更和撤銷。
第二章分則,分為七節八十五條,分別規定了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行為;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的行為,并逐一明確了對上述行為的處分方式。
第三章附則,共有五條,對《條例》所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特定關系人”等做了說明,同時明確了《條例》的解釋權及《條例》的生效日期。
五個特點,簡約實用,調整處分起點和最高檔次,增加了針對性及可操作性
記者:《條例》有哪些特點?
答:《條例》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我們注意突出了司法工作的特色,把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違紀行為作為紀律約束的重點。在分則的七節中,我們不僅將違反辦案紀律、違反廉政紀律及失職行為分別作了專節規定,而且與執法辦案活動相關的條文共計有25條,占分則條文總數的30%。
二是在起草《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不僅在整合、完善的基礎上,全面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過去頒布的紀律條規中的所有內容,而且從2008年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吸納了大量條款,并在每一類違紀行為中增加了兜底條款,從而使《條例》內容更加全面、完整。《條例》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出臺的所有紀律條規均同時廢止。
三是在《條例》起草的過程中,我們對最高人民法院過去頒布的紀律條規進行了認真的清理、整合,將原有紀律條規中的近200條規定歸并簡化為70余條,不僅增強了《條例》條文的簡約性,同時避免了條文與條文之間的重復與沖突。
四是在《條例》起草的過程中,我們注意結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在分則中增加了對“插手、干預、過問案件”、“向審判執行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毆打辱罵涉訴上訪人”以及“嚴重超出規定辦理期限”等條款,從而使紀律規范更加嚴密。
五是在《條例》起草的過程中,我們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廉政問題,通過調整處分起點檔次和最高檔次等方式對“枉法裁判”、“違法執行”、“違法調解”、“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以及“司法不作為”等行為加重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