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流動人口擬居住三十日以上且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六十周歲的;
2、流動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可不辦理居住證,由提供居住場所的單位負責提供相關個人信息進行居住登記:
(1)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的;
(2)在醫院住院就醫的;
(3)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
(4)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辦理材料
一、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成年育齡婦女還應當出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
3、已離開戶籍所在地但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經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婚育情況屬實的,可以由他人在戶籍所在地代辦婚育證明。
注:成年育齡婦女指依法達到婚育年齡的成年婦女。
二、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個人信息:
1、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居民身份證號碼、政治面貌;
2、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地址、居住房屋房主姓名、居住事由、從業單位、聯系方式;
3、婚姻狀況、生育狀況、配偶信息、隨行家庭成員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證號碼以及與申報人的關系;
4、其他相關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