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
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特征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
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但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
三、不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其作用與附條件合同中的生效條件相當。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合同法》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對于這兩個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實質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沒有區別的必要;另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
合同的履行期限僅僅是規定債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的時間,法律除了特殊情況外,并沒有絕對禁止債務人提前履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也是正當權利。但是在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中所附生效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根本沒有債務,只有期限到來后合同的債務才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