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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戶籍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出爐,青海出臺戶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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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青海省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城鄉資源要素有序流動,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和諧社會的要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適應的新型戶籍制度,引導人口合理有序流動,促進本省農牧區富余勞動力和外來人口向城市(鎮)和非農產業轉移,加快青海省城鎮化建設進程,推動青海省城鄉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戶籍制度改革要適應當前青海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發展的新形勢,一切從實際出發,既要大膽改革創新,又要科學穩步推進,充分考慮地區間發展差異、政府承受力和城鎮資源承載力,循序漸進,積極引導本省農牧區人口和外來人口平穩有序轉移,加快青海省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2、以人為本。戶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則,充分尊重本省農牧民、外來人口、大學生等人群的轉戶意愿,切實維護群眾利益,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確保新增進城轉戶人員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創造活力進一步激發。

3、綜合協調。戶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經濟社會統籌發展,做到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城市(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二、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和辦法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戶口登記制度

在全省范圍內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分,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戶口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分為城鎮居民戶口和農村居民戶口。

(二)大幅放寬海西州城鎮落戶政策

1、對州內現有戶籍農業人口,按自愿原則,在居住城市(鎮)申辦城鎮居民戶口。

2、對在海西州務工經商的外來人口,凡在城市(鎮)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購買、自建、受贈、繼承以及依法承租城鎮的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租賃給本單位員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均可申辦城鎮居民戶口。

3、對在海西州內長期務工定居生活的本省籍外來人口,尚不具備城市(鎮)落戶條件的,按自愿原則,在居住城市(鎮)申辦“藍印戶口”(有關“藍印戶口”詳見后述)。

(三)適度放寬西寧市區落戶政策

1、放寬有房落戶政策。凡購買6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房,可憑房產證、購房發票等有效證明(尚未拿到房產證的,憑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均可申辦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戶口。本省戶籍人口擁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憑房產證、購房發票等有效證明,申辦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戶口;外省戶籍人口擁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憑房產證、購房發票、工商營業執照或本市勞動管理部門認可的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保部門出具的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2年以上證明,申辦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戶口。

2、放寬大學生落戶政策。省內生源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實行先落戶后就業政策,允許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直系親屬或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口落戶;省外生源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在西寧就業或有穩定生活來源的,可在單位集體戶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口落戶。

3、放寬引進人才落戶政策。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以及青海省急需的高級技術工人、技師或其他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員,可在單位集體戶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口落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準許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戶。

4、放寬投資興業落戶政策。個體私營業主在本市當年納稅5千元或3年累計納稅1萬元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準許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戶。

5、對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農業人口,按照自愿原則,就地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四)全面放寬省內其他地區城鎮落戶政策

1、凡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兩個基本條件的暫住人口,準許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城市(鎮)落戶。

2、本省籍農牧民,在本州(地、市)城鎮內租房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職業和生活來源的,準許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戶。

3、在城市(鎮)范圍內居住的失地農牧民,需要依法安置的,按照自愿原則,就地轉為城鎮居民戶口。(五)實施居住證制度和“藍印戶口”制度

在省內務工經商、投資興業的暫住人口,到達現居住地后,須在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居住登記。居住30日以上的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的暫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1、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2、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

3、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4、政府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5、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暫不具備辦理城鎮居民戶口條件,在省內連續居住并已辦理居住證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無犯罪記錄的暫住人口,可申辦“藍印戶口”。辦理“藍印戶口”人員其原籍戶口不予注銷。

辦理“藍印戶口”的暫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辦理居住證后的權益和公共服務外,還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1、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2、參加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3、依法承租城鎮公共租賃住房;

4、依法參加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務。

三、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機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處置機制。農牧民整戶遷入西寧市區落戶的,允許5年過渡期內繼續保留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轉戶農牧民整戶遷入其他城市(鎮)的,允許在承包期內繼續保留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鼓勵農牧民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草場)承包經營權。轉戶農牧民在過渡期或承包期內,自愿將土地(草場)交回村(牧)委會的,應獲得合理補償。過渡期或承包期滿后,土地(草場)由村(牧)委會收回。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處置機制。轉戶農牧民繼續享有農村宅基地、農房的使用權和受益權。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等證書。允許農村宅基地、農房進入農房土地交易市場,合法上市流轉。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體收回,并給予合理補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以宅基地、農房置換城市(鎮)住房。

(三)建立健全林地處置機制。農牧民整戶遷入西寧市區落戶的,允許5年過渡期內繼續保留林權,遷入其他城市(鎮)的,允許在承包期內繼續保留林權;積極引導農牧民將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過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給本村的股份制林業經營組織、農戶或其他經營主體;對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資產的,給以適當的經濟補償;過渡期或承包期滿后,林地應交回村(牧)委會,對有資本投入的林木,給以適當的經濟補償。

(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權益保障政策。轉戶農牧民在5年內,繼續享有原計劃生育政策和享有農村牧區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并由現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落實。過渡期滿后,執行城鎮計劃生育各項政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五)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已參加新農保的轉戶農牧民,允許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選擇參加新農保。在城鎮就業的,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就業的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按規定終止新農保關系,已參保資金按相關規定辦理。

(六)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制度。轉戶農牧民在轉戶前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繼續在原農村戶口所在地享受醫療保障直到年度期滿;轉戶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城市低保對象的,同時納入城鎮醫療救助范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機制。轉戶農牧民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享受與現有城市(鎮)學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待遇;各級政府要及時將這些農牧民子女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納入城市(鎮)教育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調整優化學校布局,確保有學可上。外省籍落戶人員子女在青參加高考的,按有關政策執行。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制。轉戶農牧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享受城鎮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符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相關政策;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可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鼓勵有條件的進入城市(鎮)落戶人員購置普通商品房。

(九)建立健全就業保障制度。轉戶農牧民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可納入城鎮失業登記服務范圍,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就業扶助政策;同時以提升綜合素質和轉移就業為目標,對勞動年齡段人口進行多種類型、多種層次、多種方式的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促進轉戶居民由農業向非農產業轉移。

(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保障制度。轉戶農牧民中符合當地城市(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市(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原農村牧區五保對象納入城市(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日常生活確有困難,需要集中供養的五保戶進入當地福利機構集中供養。

(十一)建立健全優撫保障制度。轉戶農牧民子女在轉戶前應征入伍的,服役期間和期滿后享受城鎮入伍義務兵的優待和安置政策;轉戶農牧民中的烈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執行城鎮烈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并享受相應的優撫優待政策。各地要搭建土地(草場)流轉服務平臺,負責辦理農牧民土地、草場、林地、林木以及宅基地、農房的處置和補償事宜,切實防止轉戶農牧民權益受損,防止土地、林地閑置和撂荒,具體辦法和補償標準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要研究出臺轉戶農牧民附著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上的各類權益保障辦法,鼓勵以股權等形式予以確認和延續。要研究出臺轉戶農牧民特別是失地轉戶農牧民的養老保障辦法,盡可能在征地拆遷補償時一并考慮。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持續加大城市(鎮)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熱供氣、郵政通信、環境保護、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大力提高城市(鎮)承載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決定成立全省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是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制定本地區戶籍改革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具體工作,配套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大力提高城市(鎮)承載能力。

(二)明確部門責任。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平衡;公安部門負責落實戶籍管理各項政策規定,做好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措資金,為順利推進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城市(鎮)發展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農牧、林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土地、草場、林地、林木的承包經營和農村宅基地、農房處置的相關政策,引導依法流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就業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促進新落戶人員就業,及時參保;民政部門負責健全社會救助體系,落實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關政策;教育部門負責安排好城市(鎮)新落戶人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衛生部門負責加強城市(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積極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公共衛生服務的相關政策,為城市(鎮)新落戶人員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建立完善生育政策界定程序,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協作,抓緊制定細化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三)深入宣傳引導。戶籍制度改革是青海省社會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面大。相關部門及各地區要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內容和具體實施辦法,充分尊重群眾自身轉戶意愿,不搞一刀切,不定任務指標,不搞強迫命令,引導群眾積極參與。要密切關注社會反響和輿論動態,做好信息收集和社會輿情掌控工作,及時掌握改革動態,牢牢把握輿論導向,為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創造和諧的輿論氛圍。

(四)強化督導檢查。加強工作指導力度,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切實保障在城市(鎮)落戶人員的合法權利,確保在城市(鎮)落戶的人員,與當地原有城市(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各級政府要加大檢查、指導力度,推動工作扎實開展、取得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隨時上報。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以上相關規定,與本《方案》相抵觸的相關政策,以本《方案》為準。本《方案》相關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新出臺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最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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