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湖區人民政府,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信江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鷹潭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鷹潭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公平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統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告后,房管部門應當停止辦理征收范圍內房屋的產權變更、租賃、典當、抵押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公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除法律規定必須辦理以外的分戶、遷入、遷出等手續;規劃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的規劃審批相關手續;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巡查,防止在征收范圍出現新的違法建筑。
房屋征收與補償實行屬地管理。月湖區政府、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為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地應當成立房屋征收部門或明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協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確定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范圍由項目責任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審核報經市政府批準。批準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告知房屋征收范圍、補償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六條 調查摸底。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所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筑面積、用途、結構、戶籍人口等進行現狀調查摸底,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分戶登記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得通過分戶來騙取補償安置。房屋征收面積應當由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測繪。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征收人簽字確認。
第七條 確權定性。月湖區政府、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組織國土資源、規劃、房管、城管和村級組織等相關部門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對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及安置資格進行認定。1999年以前的,按照《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認定;1999年以來的,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鷹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規劃區違法違規建筑處理辦法的通知》(鷹府辦字〔2010〕122號)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第八條 擬定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將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聽取被征收人意見。被征收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組織聽證。在制定具體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可以考慮保留一定時期的征收補償安置政策的連續性。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由月湖區政府或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批準,報市政府備案。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
第九條 房屋價值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代表按照有關規定以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第十條 補償安置。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確權定性認定結果、房屋評估價值和被征收人選擇的補償安置方式,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支付補償費用,分配安置房屋,督促搬遷,拆除被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屬地報請月湖區政府或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按屬地由月湖區政府或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住宅房屋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征收集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補償安置方式,不得實行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只辦理征收手續,不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補償費用。
第十三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參照劃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實行“拆一還一”,但1999年以來補辦審批手續的,安置房屋面積每戶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超過部分按照附件1規定標準予以貨幣補償。
在套房安置時因戶型限制,應該安置房屋面積與安置房屋面積之差不足半套的,實行貨幣補償;超過半套的可以安置一套,超過應該安置房屋面積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購置。
被征收房屋面積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50平方米安置,安置房屋總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部分按照建設成本價格購置。獨生子女按照2人計算。
第十五條 違法建筑原則上一律不予補償安置,但自行拆除的,按照附件2規定標準補償。自本規定實施之后仍然搶建的違法建筑一律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房屋補償安置以戶為單位。被征收人戶籍人口由房屋征收部門協調屬地公安部門核實。被征收人直系親屬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可以分戶,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報屬地公安部門批準。被征收人的戶籍人口及分戶情況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第十七條 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征收合法的商業用房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采取產權調換方式安置商業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一律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非住宅房屋面積計入人均房屋面積。集體企業商業用房,其土地使用權參照同類地段劃撥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進行補償,房屋按照附件1規定標準補償。工業企業確因生產需要置換土地的,另行辦理土地置換手續。
第十九條 村集體管理用房、倉庫、祠堂等房屋按照附件1規定標準補償。圍墻、豬牛欄等附屬設施按照《鷹潭市城市規劃區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規定標準補償。
第五章 搬遷補助與獎勵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時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且在規定時限完成搬遷的,給予搬遷獎勵,搬遷獎勵在房屋全部拆除后支付,逾期未搬遷的,取消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60元給予獎勵;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150元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按戶一次性支付。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遷補助費8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費按兩次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過渡費在過渡期內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元支付,超過過渡期按照兩倍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為止。
征收有產權證的商業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支付,其它經營性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
第二十三條 房屋進行了精裝修的,精裝修補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精裝修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六章 房屋征收資金管理及安置房屋建設
第二十四條 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后,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征收補償費用按照預算數額一次性撥付到月湖區政府、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專用賬戶,征收工作完成后按照項目實際支付費用決算。
使用市財政資金的項目,月湖區政府、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財政可以先行支付,征收工作完成后按照項目實際支付費用決算。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屋由月湖區政府、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負責建設、管理,其用地可以劃撥供地,也可以通過土地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確定開發商,由開發商提供安置房屋。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屋建設報建稅費參照棚戶區改造政策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收儲土地項目的安置房屋建設資金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其它項目按照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責任單位負責支付建設資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房屋征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克扣、截留、非法占用征收房屋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啟動實施的征收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此前施行的《鷹潭市城市規劃區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其他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可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意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