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城市房屋拆遷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房屋拆遷行為,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市房屋拆遷有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用于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軍事設施、國家機關非住宅建設以及擬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擬出讓地塊應實行凈地出讓,由市國土部門委托具備房屋拆遷資質的拆遷單位對擬出讓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實施拆遷。
第四條 市房管部門應當嚴把拆遷許可關,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要件不齊備的,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五條 實施房屋拆遷,應當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并實行如下六項制度:
(一)拆遷公示制度:拆遷現場設置公示欄,公示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負責人姓名、拆遷上崗人員及上崗證號、辦事指南等。
(二)信訪服務制度:拆遷現場設置信訪接待室,專人負責接待,提供政策咨詢,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來信來訪有記錄、處理信訪件件有落實,有問題及時向上級匯報,幫助拆遷戶解決困難。
(三)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及時答復和處理拆遷戶投訴的問題;拆遷現場設置投訴舉報箱,對違紀人員及時查處。
(四)監督檢查制度:房屋拆遷所在地監察等部門應當對拆遷項目全過程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五)拆遷誠信制度:市房管部門應當建立拆遷單位信譽檔案,監督拆遷單位按照拆遷委托合同按期完成拆遷任務,嚴格按照房屋拆遷程序辦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六)“一站式”服務制度:實行“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款一票結”,提高辦事效率,方便拆遷戶。
第六條 為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書及協議,應當使用規范文本,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規范文本由市房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七條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時,對連續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下同)的被拆遷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承租人,由拆遷人提供不小于建筑面積36平方米的住房給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居住,并重新建立租賃關系,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規定進行房改;拆遷前承租人符合享受廉租待遇的,廉租待遇不變。
(二)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保證被拆遷人在低區位地段購買到一套建筑面積不小于36平方米的住房;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在低區位地段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小于36平方米的住房實行安置,差價由拆遷人貼補,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
第八條 市政府將每年安排一定數量成本價的經濟適用房,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且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大于36平方米的被拆遷人產權調換或者購買。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應當由拆遷當事人平等協商確定,或者委托房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不得單方強制確定。
第十條 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參照價格為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拆遷補償金額及拆遷補償價格評估的參考價格。確定補償金額時,應當以基準參照價格為基數,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樓層等因素按公布的房屋拆遷補償計算公式計算補償金額。
第十一條 房屋成新(即新舊程度)按照使用年數遞減。
房屋耐用年限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框架結構的60年;
(二)磚混結構的50年;
(三)磚木結構的40年;
(四)簡易結構的10年。
對接近或者超過耐用年限的被拆遷房屋成新評定不得低于三成。
第十二條 用于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軍事設施、國家機關非住宅建設以及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筑項目,需產權調換的實行易地調換。
實行土地儲備擬凈地出讓項目的房屋拆遷,需產權調換的實行易地調換。
第十三條 拆遷原為住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房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按非住宅用房補償。
(一)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已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改為非住宅用房的;
(二)在2003年10月1日前連續2年已改為非住宅用房,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
第十四條 市房管部門應當成立由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
第十五條 市房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料庫,并向社會公示資質符合拆遷估價要求、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依法拆遷,改進工作方法,做耐心細致的動遷工作。對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要經依法裁決后才能按規定程序實施強制拆遷。對不依法辦事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且涉及戶數較多的拆遷項目,要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拆遷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確需強制執行的,必須嚴格執行法律程序,做好預案。
第十八條 對借拆遷之機無理阻撓,甚至串聯鬧事,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要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對久拖未完的房屋拆遷項目,要督促拆遷人盡快完成拆遷;對由于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未能辦理拆遷安置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依據現行法規、政策給予補辦;對政策不明確但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措施限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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