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政府,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了適應我市經濟發展,加快城市化進程,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研究,決定對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新區農房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現就調整城市規劃區內農房拆遷補償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市規劃區農房拆遷補償標準
(一)房屋重置價格(含水、電安裝費用)調整為:
簡易結構 240元/M2
磚木結構 520元/M2
磚混結構 700元/M2
框架結構(多層) 800元/M2
框架結構(小高層) 1150元/M2
框架結構(高層) 1350元/M2
(二)農民安置房價格(含200元/M2小區配套設施成本)調整為:
磚木結構 720元/M2
磚混結構 900元/M2
框架結構(多層) 1000元/M2
框架結構(小高層) 1350元/M2
框架結構(高層) 1550元/M2
(三)房屋結構差價的結算方法為: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的結構差價按每級50元/M2結算。
(四)農房安置面積計算和超出面積補償標準(含200元/M2被拆遷房屋土地成本)調整為:被拆遷農房安置面積按每人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M2,每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50M2的標準執行;超出以上標準的被拆遷房屋面積按磚木結構920元/M2、磚混結構1100元/M2、框架結構1200元/M2予以貨幣補償。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調整為:按每戶每月600元執行。
二、城市規劃區征地補償標準
按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標準執行。
三、委托拆遷服務費標準
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30元/M2執行。
四、提前搬遷補助標準
為鼓勵被拆遷人提前搬遷,拆遷人對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助,提前搬遷補助標準為:住宅房屋提前搬遷期為規定搬遷期限內的前兩個月(按60天計算),按每戶每日200元執行。
五、房屋拆遷工作經費標準及撥付辦法
為了加強房屋拆遷屬地管理,充分調動所在區各級組織協助房屋拆遷工作的積極性,切實將因房屋拆遷引發的各種矛盾化解在基層。今后,因房屋拆遷引起的信訪、復議、訴訟及相關費用按屬地原則均由各區負責。為確保農房拆遷工作落到實處,市政府對市政重點工程拆遷按項目安置補償總金額的一定比例給項目所在區下撥工作經費。
(一)工作經費的比例標準:為安置補償總金額的8‰。
(二)工作經費的撥付辦法:拆遷期限為三個月,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的,按規定標準撥付;超出拆遷期限在四個月內完成拆遷的,按規定標準的75%撥付;超出拆遷期限在五個月內完成拆遷的,按規定標準的50%撥付;超出拆遷期限在六個月內完成拆遷的,按規定標準的25%撥付;超出拆遷期限在六個月以內沒有完成搬遷的,不撥付工作經費。
六、其它相關問題
(一)區政府負責統一組織農民安置房的建設。
(二)農民安置房應當配套建設市政設施。
(三)農民安置房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經驗收報送備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四)農民安置房小區外市政配套設施,按市區歸屬管理原則,市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由市政府承擔,區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由區政府承擔。
(五)農民安置房建設報批規費及涉及房屋拆遷的費用列入項目成本。
(六)被拆遷農房住宅已私自改為其它用途的,仍視為住宅給予補償;拆遷集體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遷農民個人在宅基地外經批準建設的生產用房,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七)未經批準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
七、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另有拆遷及征地補償標準的,從其規定。
八、灣里區、各開發區及各縣另行制訂補償標準。
九、本通知自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經實施的房屋拆遷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