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轉業到我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官、警官和文職干部的安置工作。
第三條 凡我省境內各級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和隨調隨遷的家屬子女。
第四條 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省、地(州、市)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軍官轉業安置的日常工作。縣(市、區)人事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或兼管此項工作。
第五條 轉業軍官原則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主要充實和加強各行各業的基層以及新建、擴建、增干單位。
第二章 接收條件
第六條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部署和安置計劃,轉業軍官檔案的移交、審查和接收工作,由省軍官轉業安置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隨調家屬的檔案應分別送省人事、勞動部門審查。
第七條 轉業軍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甘肅或從甘肅入伍;
(二)配偶系甘肅籍或自幼在甘肅成長,現在甘肅工作;
(三)夫婦均系外省籍,一方在甘肅地方工作十年以上;
(四)夫婦雙方同時轉業,一方是甘肅籍或從甘肅入伍;
(五)志愿到甘肅邊遠貧困等艱苦地區工作并服從分配;
(六)轉業軍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岳父母定居甘肅并有常住戶口(不含隨軍遷來的),身邊無子女需要照顧的;
第八條 轉業軍官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
(一)年滿五十周歲以上;
(二)受過各類刑事處分(不含過失犯罪);
(三)受留黨查看處分期限未滿;
(四)因病、殘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有問題未做結論;
(六)提升職務或技術等級不符合期限規定;
(七)夫婦均系現役軍人,轉業一方是外省籍。
第九條 轉業軍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蘭州市區(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區) 接收安置。
(一)蘭州市籍或從蘭州市區入伍(不含永登、皋蘭、榆中縣、紅古區和外省、外縣考入蘭州地區院校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系蘭州籍或蘭州出生,在蘭州市有常住戶口;
(三)夫婦一方系甘肅籍,配偶在蘭州市區地方單位連續工作五年以上;
(四)夫婦雙方系外省籍,配偶在蘭州市區地方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
(五)父母、岳父母定居蘭州,身邊無子女照顧并在蘭州有住房(投岳父母的,配偶必須系獨生女);
(六)榮立一等功,需要照顧安置的;
(七)榮立二等功和在邊防、海島等艱苦地區工作和從事飛行、潛艇工作十五年以上,轉業前配偶在蘭州市區工作并有常住戶口。
第三章 分配與安置
第十條 轉業軍官分配采取條塊結合的辦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州、市)負責分配;省屬和中央在甘單位安置的,由省直和中央在甘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分配。
第十一條 安置轉業軍官,實行計劃分配與推薦選用相結合的辦法,由省軍官轉業安置部門下達計劃。各單位在完成計劃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條件和范圍內實行雙向選擇,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當,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二條 對因戰因公致殘、受二等功以上獎勵、長期在邊防、海島工作和長期從事飛行、潛艇工作的轉業軍官,各地、各單位在安置中應給予照顧。
第十三條 各地和各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轉業軍官到艱苦地方和崗位去工作。
第十四條 轉業軍官的工作安排,應根據地方工作的需要,和在部隊的表現,結合本人條件,分配適當工作。
對服役時間和任職時間較長,在邊遠艱苦地區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以及在任現職期間立功受獎的師、團職干部,應當盡量安排相應職務。
接收單位領導職數有空缺的,應優先安排轉業軍官。凡職務從低安排的,應分別享受與本人原職務相當的地方同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專業技術干部原則上對口安置,符合聘任條件的,可不受本單位限額的限制。
第十五條 安置轉業軍官所需干部指標,列入當年各地增干計劃。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相應增加事業編制;企業單位相應增加勞動計劃和工資總額;行政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控制。
第十六條 隨調家屬的工作安排,干部按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工人由勞動部門負責。原則上與轉業軍官一起由接收地區和單位包干安置,做到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第四章 報到與培訓
第十七條 各地、各單位在接受安置任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轉業軍官定位工作,并填寫報到通知書,送省軍官轉業安置部門統一發出。轉業軍官按照報到通知的要求,持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的介紹信,按時到接收單位報到。
各地公安、糧食、教育等部門應及時辦理戶口、糧食和子女上學入托等手續。
第十八條 接收單位應積極解決轉業軍官的住房。在分配住房時,優先照顧轉業軍官。
第十九條 轉業軍官除對口安排的專業技術干部外,其它均應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進行三至六個月的專業培訓。
專業培訓由省上統一規劃,分專業編班,采取集中、分散、條塊結合的辦法,在轉業軍官離隊前或離隊后進行。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安置、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或不按計劃、規定安置的部門和單位,可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不認真執行安置政策,不按時完成安置任務,消極對待轉業軍官安置的部門和單位,由人事安置部門責成限期完成任務;
(二)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人事、勞動部門應停止其招收錄用和調入干部、工人;
(三)對阻攔轉業軍官參加培訓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并扣減安置經費,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的轉業軍官不予安置或退回部隊。
第二十二條 對采取各種手段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轉業軍官,一經發現,不論報到與否,一律退回部隊;對不服從分配,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安置部門許可逾期不報到者,將檔案退回部隊,兩年內不再接收安置。
第二十三條 凡安置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在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故意刁難、索賄受賄的,必須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軍官轉業安置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