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納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社部、財政部、中編辦關于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民辦)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教人(2011)8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要求:
1條: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確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妥善解決。
2條(3項):妥善做好辭退補償,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職工(公辦教師)月平均工資(2/3)。
4條: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
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辦發(1997)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各地應予以落實。
享受國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條和標準
繳費起始時間:社保統籌時間,1986年1月,以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比例:用人單位(上一年省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檔次60%)20%;職工個人:1997年前4%,以后每兩年增加一個百分點,直到8%為止,依據國發[1997]26號、川府發(1997)151號。
退休年齡:法定年齡,男工60周歲,女工50周歲,依據:國發[1978]104號。
1996年1月以前參加工作的,滿10年工齡、繳足10年社會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退休;1996年1月以后參加工作的必須繳足15年社會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退休,依據:川府發[2006]13號、川勞社發(2006)17號。
補繳社會養老保費的期限和標準,按當地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時間(1986年1月)和規定的繳費標準計算。統籌前參加工作的,從當地實行統籌之月起補繳;統籌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依據:川勞險(1998)8號25條;按照歷年企業繳費工資基數、企業繳費比例和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空前絕后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依據:川勞險(2000)41號2條;
社繳社會保險的標準:從1986年1月至出臺川教(2009)212號文件的前一年,即2008年12月,該23年全省在職職工每年平均工資60%檔次累計金額,用人單位承擔20%,平均每年1100元(初算),職工個人承擔8%,平均每年400元(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