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
堅持“尊重歷史,保障民生,明確責任,確保落實”的基本原則,妥善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的生活保障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二、適用范圍
(一)保障對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海南省戶籍;
2.持有有效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明文件(取得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當年頒發的《村醫執業證書》或2005年全國統一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能提供當年被村委會、衛生院選用的有關證明材料;
3.在海南的村衛生室受聘執業年限累計10年以上且現已離崗;
4. 從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年齡已達到60周歲的在崗村醫,若其能夠在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離崗手續,視同為離崗村醫,可享受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待遇。其他在崗村醫不在本次保障范圍內。
(二)鄉村醫生存在下列情況的,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被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的;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離開崗位的。
三、政策措施
(一)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鄉村醫生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標準補助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具體方法如下:
1.鄉村醫生未參加我省任何社會保險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將補助資金劃入其個人賬戶。
2.鄉村醫生已參加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直接將補助資金劃入其個人賬戶。
3.補助資金劃入個人賬戶時,鄉村醫生尚未達到60周歲的,待其達到60周歲后按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享受養老金;已達到60周歲的,從補助資金劃入個人賬戶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養老金。
(二)發放生活補助。按照每人每月補助3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尚未達到60周歲的,待其達到60周歲時開始發放;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已達到或超過60周歲的,自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起發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補發。
(三)發放一次性補助。對本實施意見下發之前已故且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二條第一款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一次性補助6000元。
四、資金來源和發放途徑
(一)上述所需資金,主要由市縣財政負擔,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省與市縣財政按3∶7的比例分擔,并列入省和市縣年度預算。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補助對象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相關參保登記和待遇發放;生活補助由市縣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預算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9月1日。市縣衛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聯合確定當年符合補助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人數和本級經費預算后,由市縣衛生局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
(三)市縣衛生局每年12月份對下年領取補助人員進行生存確認和審核,鄉村醫生必須提供當地公安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民政部門、村或居委會開具的生存證明和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證明,作為下年度生活補助發放依據。
(四)具體審核、撥付、發放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將其列入議事日程,確定1名市縣領導專門負責,妥善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生活保障問題,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農村年老鄉村醫生的關懷落到實處,確保按時足額將補助資金發放到個人手中。
(二)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保證執行過程公平、公正,確保老年鄉村醫生活保障問題政策的有效落實。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紀律,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要求審核,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取消當事人享受待遇的資格,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要加強督查,監督解決鄉村醫生生活保障問題政策的落實,并適時聯合組織專項督查。
(四)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