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鄉村醫生待遇最新消息,海南鄉村醫生退休政策及上漲退休金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精神,加快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更好地發揮鄉村醫生充當農村居民健康“守護人”的作用,切實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顯著提升我省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水平,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從我省省情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鞏固農村衛生建設成果,加快推廣鄉村衛生服務緊密型一體化管理,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全省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高職(專科)及以上學歷者的比例應達60%以上,具備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比例達到40%以上。期間,力爭2020年高職(專科)及以上學歷者的比例應達30%以上,具備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比例達到20%以上。同時,加快推廣鄉村衛生服務緊密型一體化,保障鄉村醫生合理待遇,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不斷提升農村基本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任務
(三)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在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前提下,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計生服務相關工作。市、縣、自治縣(區)政府委托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購買服務。
(四)簡化村衛生室民辦非企業管理登記手續。村衛生室可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或者有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設立。若為非政府舉辦的村衛生室,鄉村醫生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向轄區內的民政、質量技術監督和稅務等部門進行申請,簡化辦理登記手續,給予辦理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機構代碼證和稅務證。
三、加強鄉村醫生管理
(五)規范機構管理。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于1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每個村衛生室至少要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有條件的地方應配有女性醫務人員和中醫醫生,確保每個行政村都有1名鄉村醫生。沒有鄉村醫生的村衛生室,由所屬鄉鎮衛生院派駐醫生提供服務,或引進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工作。
(六)規范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已給予注冊的但不具備中等農村醫學或中醫專業學歷的鄉村醫生,原則上必須在2020年前取得中專學歷,否則將不再予以注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市縣,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市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從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人員中組織考核,合格的進入村衛生室執業。
(七)規范業務管理。市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以及村衛生室處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離、醫療廢棄物處置等服務規范的監管,強化“三基訓練”(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從嚴控制輸液行為,做到安全注射、合理用藥,防止醫療差錯或事故的發生。從嚴打擊鄉村醫生非法行醫、違規購銷藥品、誘導服務、過度醫療和違規套取醫保基金的行為。
(八)規范開展鄉村醫生綜合考核。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并重的原則,以及購買服務的內容,完善村衛生室及鄉村醫生績效考核辦法,統一組織開展綜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執行基本藥物制度,遵守基本醫保規定,學習培訓,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具體考核工作由鄉鎮衛生院承擔,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
(九)規范藥械管理。村衛生室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所用藥物由轄區衛生院負責網上統一采購、統一配送,實行零差價銷售(中藥飲片除外)。鄉鎮衛生院要對村衛生室用藥情況進行監管,并建立進銷存和過期藥品管理制度,指導鄉村醫生認真執行基本藥物處方集和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規范村衛生室醫療器械的購置、使用和管理,藥品應存放于滿足藥品的儲存條件(溫濕度控制、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的區域內,嚴禁村衛生室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和醫療器械。
(十)加快推廣鄉村衛生服務緊密型一體化改革,提高服務水平。在規范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理、績效考核和藥械管理的基礎上,探索采取“鄉招村用”的工作模式,鄉鎮衛生院公開(考核)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獲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由鄉鎮衛生院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同時,采取“駐點醫師”的工作模式,鄉鎮衛生院將執業醫師和健康管理團隊駐點村衛生室,受鄉村醫生管理,共同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四、優化鄉村醫生學歷結構
(十一)繼續貫徹落實《海南省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4 - 2020年)》,開展本土大專學歷鄉村醫生定向委培和定向招聘工程,實施鄉村醫生學歷“三個一百”提升工程。從開始,連續5年,每年定向委培、招聘各100名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鄉村醫生,每年培養100名村醫中專學歷升大專,培養100名村醫初中學歷升中專,并積極引導培養成為大專水平,鼓勵通過繼續教育等途徑達到本科學歷水平。各市縣(區)政府根據本地情況,可自行制定當地鄉村醫生教育實施計劃。
(十二)規范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各地要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全科住院醫師(助理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
五、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十三)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探索建立鄉村醫生職稱評定辦法,進一步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
(十四)組織鄉村醫生進行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前培訓,提高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通過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政策,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有針對性地組織考前培訓。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相應專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六、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十五)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各市縣要結合實際,探索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鄉村醫生或由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為老年人、慢性病、重性精神障礙患者、孕產婦、兒童、結核病患者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時,應做好簽約服務,明確簽約服務內容和簽約條件,確定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簽約服務費用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并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在穩步增加簽約數量的同時,要重視簽約質量的提升。
七、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十六)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按照多勞多得、績效考核的原則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綜合補償政策,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在和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要通過設立一般診費等措施,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在綜合考慮鄉村醫生服務水平、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科學測算確定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為6元,其中醫保基金支付5?5元,個人支付0?5元。各地要加快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對于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情況,按照多勞多得、績效考核的原則,給予定額補助。原則上按服務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標準進行補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八、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政策
(十七)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支持和引導鄉村醫生參加養老保險。符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參保范圍的鄉村醫生,可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十八)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到齡退出、考核退出、違法違紀辭退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不斷調整農村衛生人才隊伍結構,逐步實現鄉村醫生隊伍的年輕化、專業化,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崗鄉村醫生到齡退出制度。凡鄉村醫生年滿60周歲即辦理退出手續,不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對確有一技之長的鄉村醫生,辦理退出手續后,在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繼續執業,但最長執業時間不超過5年。
2.對不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進行清退。從2015年開始,對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員,由省衛生計生委組織第三方提供考卷,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鄉村醫生資格考試,對于考試不合格的鄉村醫生,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清退。
3.建立違規違紀鄉村醫生辭退制度。凡鄉村醫生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自動脫離鄉村醫生崗位6個月以上的,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違規套取醫保、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或基本藥物補助等政府專項資金的,以及出現醫療、防保責任重大事故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吊銷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取消上崗資格,且不享受任何補助政策的。
因到齡退出以及清退、辭退空缺出的鄉村醫生崗位,由當地衛生部門統一招聘具有執業(助理)醫師或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補充。在新的鄉村醫生到崗之前,由鄉鎮衛生院選派人員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九、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十九)加強村衛生室建設。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設備購置。村衛生室房屋設施、設備條件應達到省定建設標準,2020年實現標準化村衛生室全覆蓋。同時,有條件的村衛生室可擴建到80平方米以上,增設中醫診療室,配備藥品陰涼柜,達到示范化村衛生室要求。將村衛生室信息化系統并入基層醫療衛生信息平臺,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有條件的市縣實現100%光纖聯通村衛生室。
(二十)實現鄉村醫生醫責險全覆蓋。鼓勵鄉村醫生購買醫責險,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以緊密型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為契機,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十、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制定實施方案。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各市縣(區)要在3月底前制訂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醫改辦、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十二)落實資金投入。各市縣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予以支持,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二十三)開展督導檢查。各市縣要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各市縣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