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帶薪婚假的問題回答:在婚假的問題上,雖然國家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有規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谂鷾实幕閱始俸吐烦碳倨陂g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⑽疵鞔_規定工資計發的標準。因此在婚假的工資發放標準上,目前還沒有適用于全國的統一規定。
如果Jerry說的XX女士是上海市職工,根據上海市有關規定,職工可享受的婚假為三天,如男職工年滿二十五周歲、女職工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應當增加婚假一周。所以她可享受婚假三天和晚婚假七天,一共是十天,婚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XX女士她的婚假工資應該這樣算: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的,就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比如她的工資800元或1000元如果是經合同確定的,這就可以作為計發標準。如果既有勞動合同又有集體合同,兩個合同標準不一致的,按高的標準也就是對XX有利的標準來確定;合同未約定的,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的辦法確定;什么標準也沒有約定的,可以按職工正常出勤月總收入的70%來確定。
婚假工資如何計算
不少單位對婚假的時間和婚假的工資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網民詢問,國家和上海市對此是否有統一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果單位的“土政策”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個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的無效的,對職工并沒有約束作用。如果單位硬要按“土政策”辦事,由此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并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在婚假的問題上,雖然國家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有規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谂鷾实幕閱始俸吐烦碳倨陂g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⑽疵鞔_規定工資計發的標準。因此在婚假的工資發放標準上,目前還沒有適用于全國的統一規定。但是上海市從去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對這個問題有一定的規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陪產假10天 工資照發
上海23日正式表決通過《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3月1日起施行的新《條例》,把原先的晚婚假和晚育假更名為婚假和生育假,假期天數保持不變,配偶的陪產假則由原先的三天增加到10天。
上海市衛計委主任鄔驚雷在記者會上指出,晚婚晚育假更名后,受惠群體實質上是從原本符合規定的晚婚晚育者,擴大到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生育的公民和婦女,所以新《條例》不能單從婚假、產假和陪產假假期總數只多出七天來衡量。
中國是在去年10月29日的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上作出全面兩孩的決策部署,各地方政府隨后對國務院發布的改革完善計生服務管理的決定,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條例》調整后,上海人享有10天婚假(包括國定婚假三天)、128天生育假(包括國定產假98天),原先三天的晚育護理假調整為10天配偶陪產假。和天津、浙江、寧夏等已出臺新計生條例的12個省份相比,上海128天的產假比作出180天產假規定的省份“縮水”將近兩個月。
不過上海市法制辦副主任劉平澄清,有的省份取消了晚婚假,然后對產假和陪產作出調整,以北京為例,陪產假一天都沒有,其他地方則增加到10天到15天。橫向比較,上海既保障了夫妻權益,又考慮到社會成本,且堅持了婚育福利“不做減法只做加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