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臺的,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路程假。
為了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探親問題,關心分居兩地職工的生活,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國務院從1958年起建立了職工探親假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探配偶的條件: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條件: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單位享受探親假的區域:
在杭省直單位享受探親假的區域,可參照杭勞薪(82)160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車沿線經過和到達的地方,或本單位享受市公共交通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親待遇。
(二)職工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兩年給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職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三)探親路程假
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四)路費報銷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包括職崗津貼、省直補貼)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本人月基本工資30%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五)探親假工資待遇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基本工資標準發給工資,不包括獎金。職務崗位津貼全額發給。
(六)探親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內。
(七)探親假中的有關問題說明
1、職工與父母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期滿轉為正式職工后,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4、職工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
5、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的,四年從下一年底開始計算。
6、當年享受探親假,年休假減半。
7、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再另給假期。
8、探親假期間如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9、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10、離休干部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以享受探親假。退休的則不能。
11、戶口不轉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12、已辦理過法律手續的,過繼給別人,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與生身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不能享受探親假去探望生身父母。只能利用其他假去探望。
13、出國援外人員的探親的問題,根據(81)勞險便字94號文規定:“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出國援外人員回國休假一個月,已與配偶或父母團聚,故不應另外再享受探親待遇。
14、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的,憑據按實報銷。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5)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15、職工探親住宿費開支標準:
(1)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2)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16、已婚職工探望父往返路費報銷標準: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崗位津貼與省直補貼)30%以下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