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正式下發《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7月15日起實施。律師秦政就《辦法》涉及的十大核心規則進行詳解:
1、限定了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
《辦法》第二、四條規定了私募基金募集主體只有兩種,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銷;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為其自行設立的私募基金募集。此外,募集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本律師認為,實踐中,很多不具資質、條件和能力的募集機構和人員違規銷售的情況屢禁不止。本規定界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的合法主體,有利于市場甄別。證監會最新窗口指導明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銷售團隊必須相互獨立。這對私募基金募集工作從業人員的專業度提出門檻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銷售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銷售糾紛的概率。不過,這里的從業人員是什么范圍還需要明確,這直接涉及到私募機構登記時,相關人員資質核查的范圍問題。目前私募基金銷售資格的認證通道尚未搭建。
2、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終募集責任
實踐中,很多中小私募管理人以投資團隊,將募集工作外包給基金銷售機構。投資者往往不知曉其購買的基金產品與私募管理人以及銷售機構之間的關系,一旦出現問題,投資者往往會將矛盾指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者銷售個人中的任何一方。使相關機構的日常工作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辦法》第七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并且規定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的,不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律師認為,協會本條規定將募集的最終責任明確為私募管理人,這樣私募管理人為了控制基金募集風險會提高對銷售機構募集行為的合規要求,通過私募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利益博弈,達到保護投資人的目的。
3、明確基金銷售協議重要內容需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辦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基金銷售協議,并將協議中有關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附件和基金銷售協議不一致的,以附件為準。
本律師認為,過去投資人是看不到《基金銷售協議》的。投資人也不知道銷售機構和私募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也無法判斷募集行為的真實性,無法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本條的制定,解決了三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將投資者加入到募集行為的監督者中。
4、禁止拆分轉讓
《辦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這是實質性要求,而不僅僅限于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同時要求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本律師認為,為了杜絕私募行業機構投資者將購買的基金份額拆分,轉售給非合格投資者的亂象,《募集行為辦法》第九條特別強調了募集機構確保投資者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義務,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以非法拆分銷售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本條是保證私募產品最終銷售給合格投資人的制度保證。
5、明確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管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募集專用賬戶的開立主體為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且募集機構必須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協議中必須有對募集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第十三條確定了監督機構的義務,監督機構必須對募集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對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承擔連帶責任。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募集專用賬戶及監督機構的相關信息報送基金業協會。第十四條對募集結算資金專戶的資金安全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本律師認為,募集資金的劃轉環節是保護投資人資金安全的關鍵點之一。本管理辦法將所募集資金的權屬從投資人到基金資產轉移的時間節點明確為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在此之前仍屬于投資人,在次之后風險則由管理人承擔。此外,對于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管,還明確募集機構與監督銀行要簽訂賬戶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有效監督, 監督機構要對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6、明確了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為:
本律師認為,過去監管部門雖對私募基金的募集要諸多規定,但未予以細化流程化,此次《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使募集機構募集時更具操作性和指導性。
7、增加了特定對象調查程序
《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了募集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并強調評估結果有效期不超過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持有時間超過3年的無需重新評估。關于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第十九條規定了必須包含的核心條款,并強調了對投資者相關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并制定了《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針對互聯網媒介推介私募基金的,第二十條對募集機構在線推介私募基金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做出特殊要求,包括投資者真實身份信息、合格投資認定、風險識別及承受能力問卷調查等六項內容。
本律師認為,過去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要求只是要求非公開,對于如何選擇宣傳推介的對象沒有作出規定。這次《辦法》明確,宣傳對象都必須是經過篩選的特定對象,并規定了如何篩選特定對象的調查程序。這給基金產品的宣傳提出了要求,必須面向特定對象。并且非特定對象轉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符合《辦法》要求的問卷調查和產品與投資人風險承受力的適當性匹配程序。指引清晰操作有據。
7、規范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推介行為
《辦法》第二十二條強調了推介材料必須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且僅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第二十三條強調了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當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并對推介材料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及信息披露要素予以明確,強調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還從反面規定了禁止的推介行為和禁止的推介載體,強調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報告會、電話、短信、電子郵箱等推介渠道必須經過特定對象確認程序。全面細化了私募基金推介的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