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廣安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廣安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廣安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廣安市犬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犬只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犬只管理劃分為限養區和非限養區。
限養區指廣安市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限養區域。
非限養區指未被劃定為限養區的區域。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建立犬只管理協調機制,將犬只管理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公安機關負責犬只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限養區犬只的登記,撲滅狂犬,捕捉無主犬、走失犬,對飼養犬只引發的各類治安案件的處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依法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組織對狂犬、無主犬尸無害化處理,指導監督養犬人對犬尸無害化處理等防疫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敞放犬只和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和體育、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犬只管理相關工作。
非限養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犬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應當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車站、碼頭、廣場、公園、醫院、飯店、賓館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設備,開展養犬知識公益宣傳。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犬只免疫制度。
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種點接受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狂犬、疑似患狂犬病以及其他患傳染性疾病的犬只,應當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第八條 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嚇、驅使犬只傷害他人,不得污染環境、損壞公共設施。
第九條 不提倡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身高、體長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限養區個人和單位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住所地或者暫住地在本轄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符合養犬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申請人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犬只免疫證明,攜帶犬只到住所地或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辦理犬只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看護財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管理人員;
(四)有安全場所、設施。
申請人應當持單位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犬只免疫證明和單位養犬制度,攜帶犬只到單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辦理犬只登記。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養犬登記條件的,應當予以當場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養犬人變更住所地、護衛場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后三十日內依照本辦法申請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犬只死亡、轉讓他人或者送交收治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犬只受讓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養犬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
養犬登記證、犬牌遺失或損壞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五條 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三米以內的束犬鏈牽領;
(三)乘坐電梯避開高峰時間,采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戴犬嘴套等管束措施;
(四)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第十六條 單位飼養的護衛犬只不得離開護衛場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護衛場所的,應當采取合理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飯店、賓館、廣場、商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上述單位、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標識。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第十八條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網約車,應當征得司乘人員同意。
第十九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
第二十條 養犬人不得遺棄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犬只實施絕育措施、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 動物保護組織、相關行業協會等可以依法設立犬只收治場所。犬只收治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
農業農村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托犬只收治場所收治犬只。
被收治的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治場所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憑養犬登記證到犬只收治場所認領。無人認領的,由犬只收治場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養犬未按規定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攜犬外出,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攜帶犬只進入水庫、湖泊、河道等水體的,由水務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關于“七日”“十五日”“三十日”的規定是指自然日,含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廣安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