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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亮點簡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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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將開始正式施。據最高法統計,全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約有10萬個家庭因為家暴而解體;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受害人大多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解讀內容,一起來參考下吧。

  第一篇:反家庭暴力法亮點簡短解讀

  亮點1:公安機關可對輕微家暴書面告誡

第十九條規定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并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解讀: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者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導。江蘇等省實行的公安機關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參考。行政指導雖是軟法范疇,但對家庭暴力行為的防治和懲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誡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必要情況下,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案的酌定從重情節等。

亮點2: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醫療記錄可維權

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解讀:家庭成員之間出于維護家庭聲譽和家庭完整的顧慮,往往不愿意站出來指正,也很少注意保護證據材料。法院應發揮司法能動性,依職權調取、收集、保全相關證據。其中醫療記錄可以作為暴力發生及其嚴重程度的證據,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維護自己權益的依據。

亮點3: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家庭“禁止令”

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可以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解讀: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首要目標是保護受害人,而非懲罰加害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能夠防止家庭暴力演變成惡性刑事案件,將事后懲罰變為了事前保護。同時應考慮到施暴人對家庭財產的經濟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隱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用財產問題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既不經濟,也徒增負擔,因此保護范圍應當擴展到與受害人人身安全相關的財產領域。

  亮點4:監護人施暴將被撤銷監護資格

第二十五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另行制定監護人。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是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解讀: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基層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預防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監護人向被監護人(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可依法被中止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對此,我國民法通則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有關于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原則性規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第二篇:反家庭暴力法亮點簡短解讀

亮點1:法律首次界定家暴

長期以來家庭暴力不是法律術語、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這是造成家暴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而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明確該法調整對象的法律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明確包括精神暴力。實踐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性暴力客觀存在,已經有很多案例。定義雖然沒有明確列舉性暴力,但“等侵害行為”的表述,給了法官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把性暴力納入“等”的行為類型之中。

亮點2:共同生活人施暴有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會保護法。該法附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在附則中增加準用條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庭暴力法》,擴大了家庭暴力的主體適用范圍,有著同居關系、撫養照料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規制。

亮點3:確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在總則中確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則;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原則;特殊群體特殊保護原則。

  亮點4:預防到救助的一條龍保護

《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的處置一章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了報警求助,申請庇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等較為充分的救濟途徑和家庭糾紛的調解,強制報告義務,公安告誡制度等更為有利的處置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其中,強制報告義務是本法的亮點之一。學校、幼兒園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義務。是對特殊保護原則的具體化。而公安告誡制度是本法的又一大亮點。即對于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公安告誡制度為警察及時干預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同時明確了告誡書的證據作用,即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并據此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判決準予離婚,對受害者給予損害賠償。

對于父母等監護人實施家暴嚴重傷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的情況,法律還特別規定了撤銷監護人的制度。

  亮點5: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從事后懲治變為事前預防。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特別提出,申請人的相關近親屬,也被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如果受害人不想離婚、也不要撫養費、贍養費,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單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只要是面臨被家暴的危險,當事人就能申請。法院“應當”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這就為受害者提供了一個硬性的保護方法。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 “保證”不家暴結果打死妻子

5月,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作峰故意傷害罪作出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楊作峰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嚴重,長期對被害人劉某實施家庭暴力,并在本案中將被害人傷害致死,其犯罪手段惡劣,犯罪后果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據此,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楊作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鄰居趙某乙說,劉某這一輩子活得真可憐。劉某的丈夫楊作峰一直看不起劉氏,時常打她,尤其她丈夫喝了酒打得更兇。趙某乙時常看到劉某被丈夫打得鼻青臉腫。“多年來,楊作峰因懷疑劉某作風不好及沒有生育兒子而頻繁實施家暴,屢次將劉某打傷。”公訴機關指控書記錄了楊作峰屢屢家暴的原因。劉某的養子小楊則說,“自懂事以來,父親經常打母親,打了無數次。有次母親跑了,原因是一個月父親把母親打了五次,母親害怕再挨打就跑了。過了一個月聽舅舅說父親寫了保證書不再打母親了,誰知這次他把母親打死了。”

那張楊作峰當眾寫下的保證書未能保住她的平安,更沒有保住她的命;那句“保證以后不再毆打劉某,否則劉某可離婚”的話成了一句謊言。

案例 沒有證據法院難以認定家暴

2015年的一天,一個女子來到甘肅欣陽律師事務所,找到路秀芳律師稱她要打離婚官司。還沒等路律師詢問,這個女子就開始放聲大哭,并不住大喊道:“我不想挨打,我實在受不了了!”憑借多年從業經驗,路秀芳初步判斷:這是一起家暴案件。

來者正是張麗(化名)。她說,她和老公經常因瑣事發生矛盾,后來她老公就動手打她。2012年,其老公不僅動手打她,還用鉗子拔掉她的牙齒;2013年7月,張麗的老公在西安又打她,還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最終張麗趁著老公不注意的時候逃離住所,靠乞討回到老家寧縣,可父母不僅不體諒她,反而責怪她。當時張麗十分絕望,被逼無奈之下服毒,結果被路人相救。

很快,法院受理了這起離婚案件,但令路律師和張麗始料未及的是,法院開庭時,張麗的老公并未出庭且答辯,當時法庭上只有張麗一個人的陳述。路律師犯難了:陳某未出庭答辯可能直接影響判決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因為法庭上只有張麗的個人陳述,再加上張麗也沒有證據證明她被家暴了。

2015年12月,慶陽市寧縣法院對該案進行判決:原告與被告分居已逾兩年,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近年來一直由被告及親屬撫養,宜繼續由被告撫養,由原告支付被告孩子撫養費。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因未提供證據證明,無事實依據,故不予支持。遂判決如下: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孩子由被告撫養,原告對孩子有探望權,探望時,被告有協助探望的義務;原告給付被告孩子撫養費23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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