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表明了態度,體現了進步,打通了渠道,劃定了紅線,營造了氛圍,順應了民意。”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
李明舜認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一是表明了國家對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譴責,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社會公害,不是家庭瑣事,而是違法犯罪。二是彰顯了國家對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重要舉措,體現了時代的進步。三是暢通了公權力干預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離于社會的孤島,家庭成員面對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無助。四是為每個家庭及其成員劃定了行為紅線,任何人都不得越過紅線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五是有利于營造全社會關注家庭暴力,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六是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回應了社會公眾的期待和關切。
“總的來講,反家庭暴立法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精神,考慮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見,有比較大的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夏吟蘭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
亮點一:家庭暴力明確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夏吟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較符合中國國情,基本與國際接軌。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明確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為”給了法官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把性暴力納入“等”的行為類型之中。
薛寧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實踐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性暴力客觀存在,已經有很多案例。定義雖然沒有明確列舉性暴力,但“等侵害行為”的表述,為日后制定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留有空間。
亮點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薛寧蘭:在附則中增加準用條款,擴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體適用范圍,有著同居關系、撫養照料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規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會保護法,家庭成員以外有著共同生活關系的人之間的暴力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具有共性。這樣可以更加有力地保護親密關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權,也是對我國反家暴運動的總結。
亮點三: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特殊保護
第五條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項基本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則;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特殊保護的原則;尊重受害人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
薛寧蘭: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同時應根據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區別,對于輕微家暴行為,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有利于婚姻關系的穩定;如果施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公權力就應及時干預。特殊保護很有必要,尤其是對兒童的保護。
亮點四:遭遇家暴可報警或起訴
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了較為充分的救濟途徑,包括家庭糾紛的調解,報警求助,申請庇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等等。
亮點五:強制報告義務
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第十三條規定,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夏吟蘭:強制報告義務可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殘障人士等沒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等弱勢群體。
薛寧蘭:強制報告義務是對第五條特殊保護的具體化。第三十五條明確不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聯系起來看,這增強了該項特別保護措施的強制力。
亮點六:緊急庇護制度
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八條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李明舜:在家庭暴力的處置一章中,創設了強制報告制度,告誡制度,撤銷監護制度,緊急庇護制度。這些制度的設立構建了處置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
亮點七:公安告誡制度
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同時明確了告誡書的證據作用。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夏吟蘭:公安告誡制度為警察及時干預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書面告誡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過出具書面告誡書的形式,是公安機關及時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國經驗。同時,書面告誡書具有證據的作用,書面告誡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根據這一證據,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判決準予離婚,對受害者給予損害賠償。
亮點八: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十個條文,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夏吟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總體上比較完整,包括申請、管轄、形式、措施、期限、執行等。長期以來,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為獨立案由是一個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獨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特別有利于及時保護家暴受害人。擴大了申請人的范圍,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對于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同時,將法院受理的保護令申請分為一般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簽發保護令。這有利于及時阻斷家庭暴力,隔離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級,以最大限度保護家暴受害者。
薛寧蘭:家暴法除強調預防為主外,一個很大亮點就是專章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除規定通常保護令,增加緊急保護令;保護令內容除了禁止令、遷出令,還有彈性規定,根據當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對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用足保護令措施,依法及時制止暴力發生提供了依據,值得肯定。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保護令發揮作用有了更切實的法律保障。
亮點九:構建多機構合作反家暴機制
第四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夏吟蘭:反家庭暴力法構建了多部門、多機構合作的反家暴機制。明確反家暴是國家責任,由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其他部門的反家暴工作,具體規定了司法機關、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殘聯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職責,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個組織的事情,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