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經開區勞動保障局、宜陽新區社會事業局、明月山管委會社會事業局;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各企業: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字[2014]76號)精神,我市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7月1日起執行。按照市政府要求,現將新最低工資標準明確如下,請各地各單位抓好貫徹落實。
一、各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
袁州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適用二類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調整為13.0元/小時;
樟樹市、豐城市、高安市適用三類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10元,非全日制用工調整為12.1元/小時;
萬載縣、上高縣、宜豐縣、靖安縣、奉新縣、銅鼓縣適用四類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060元,非全日制用工調整為10.6元/小時。
二、有關要求
1、凡市轄區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已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月工資不能低于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7月1日起未達新標準的應調增到新標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已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2、月最低工資不包括的部分: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3、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非全日制就業指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
4、各縣(市、區)和三區要認真宣傳和落實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加強新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確保新標準落到實處。
5、市直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下屬國有企業執行新標準的宣傳,督促落實到位,保障低收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宜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