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為了便于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準確地劃分檔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檔案既能反映和維護機關的主要職能活動的歷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們對一九八三年制定的《關于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及《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進行了修訂,并作如下規定:
1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長期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為十五年以下。專門檔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銷毀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2確定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原則:
確定檔案的保存價值,要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分析和鑒別檔案內容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根據本機關工作的需要和為國家積累歷史文化財富的需要,全面確定檔案的保存價值,準確地判定檔案的保管期限。
2.1 凡是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對本機關、國家建設和歷史研究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機關制定的屬于法規政策性的文件,處理重要問題形成的文件材料,召開重要會議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請示、報告、總結,綜合統計報表,機構演變、機關*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屬上級機關頒發的屬于本機關主管業務并要貫徹執行的主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屬上級機關針對本機關主管業務并要貫徹執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 凡是反映本機關一般工作活動,在較長時間內對本機關工作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長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機關一般工作問題文件材料,一般會議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屬上級機關頒發的屬于本機關主管業務并需要貫徹執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總結、報告和統計報表等文件材料。
2.3 凡是在較短時間內對本機關有參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機關一般事務性的文件材料,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頒發的非本機關主管業務但要貫徹執行的文件材料,下級機關報送的一般工作總結、報告和統計報表等文件材料。
3各機關應根據本規定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關的專門檔案保管期限表,結合本機關的實際情況,編制本機關或本系統的檔案保管期限表,經本機關*審查批準后執行,并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軍隊系統、民-主黨派、企業、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的檔案保管期限表。
5本規定及《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一九八三年頒發的《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和《關于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