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神華集團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神華人字[2002]370號)文件,查閱職工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閱人事檔案必須是工作需要并與其所從事業務相符,在認真填寫查閱審批單并征得檔案管理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查閱。
(二)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何種材料。
(三)人事檔案只限在檔案庫房查閱,一般不得借出。特殊情況需要借出,須經檔案管理部門批準。
(四)查閱檔案人員要愛護檔案,切實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不得私自將案卷折疊、拆卸調換、涂改、劃道、復制,更不得遺失。
(五)查閱人員要遵守有關保密工作規定,不得隨意將檔案內容向無關人員泄露。如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承擔相關職責。
(六)因工作需要從人事檔案中取證的,經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后,才能復制有關檔案材料。
(七)對利用信函了解檔案有關內容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只能提供與信函有關的項目。
(八)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閱本人及親屬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