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行為和收費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物價局《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的通知》(冀價經費〔2015〕3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滄州市主城區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二條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區(別墅除外)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區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業服務合同以外的特約服務,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突破本通知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以及本通知中其他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本著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商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等級基準價,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區內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鶞蕛r中不包含“物業公共部分、公共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本等級基準價標準為包干制計費方式。各住宅區在執行本等級基準價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住宅區的建設標準、配套設施設備、建筑面積、服務內容等因素,選擇相應的服務等級和等級基準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
新建住宅區銷售前,開發建設單位要與為新建小區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本住宅區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物業服務企業持相關資料及《滄州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備案表》(見附表二)一式三份,報所轄區政府住建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房屋交付時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服務合同(協議)中,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四條物業服務費按不動產登記面積計收。尚未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收。由于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等原因導致住宅區配套設施不完善時,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應低于規定(約定)收費標準的10%以上,減少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開發建設單位應就配套設施完善期限及降費幅度向業主做出書面承諾。
本辦法下發前已執行的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繼續執行至該住宅區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時為止。需要執行新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等級基準價的,應當從本辦法生效之日起的下一合同收費期開始,新舊標準和基準價的調整程序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物業服務企業按調整后的服務等級標準和等級基準價,填報《滄州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備案表》一式三份,報該物業服務項目轄區政府住建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按時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住房,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繳納;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沒有裝修且無人居住的空置住房,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說明,經確認后 物業服務費和電梯運行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交納。
住宅區內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小學、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居委會、派出所、社區活動中心等社區服務設施,非營利性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同區域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車庫、儲藏室等營利性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六條滄州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對特級標準小區的審核工作。擬執行特級服務標準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將有關資料報滄州市物業管理協會審核,符合標準的方可執行特級服務和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將滄州市物業管理協會出具的特級標準認定書和《滄州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備案表》一式三份,報該物業服務項目所轄區政府住建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物業服務等級基準價:特級1.80元/月.平方米、一級1.25元/月.平方米、二級0.95元/月.平方米、三級0.60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等級達不到三級標準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指導監督下,經多數業主同意,協商約定本住宅區物業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約定收費標準不得高于三級基準價的70%。
各住宅區在執行本等級基準價標準時, 實際收費標準可根據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依照基準價上下浮動10%(達不到三級標準的除外); 獲市級物業管理標準化示范項目的住宅區收費標準可按基準價上浮13%;獲省級以上物業管理標準化示范項目的住宅區可按基準價上浮15%。
第八條電梯運行費:電梯運行費用主要包括設備維護保養費用、相關檢測檢驗費用、直接物質消耗費用、電費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費用。電梯運行費實行最高限價管理。 電梯運行費:單棟(單元)樓房一梯兩戶(含兩梯四戶以上)最高7層及以下的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0.43元,8層至12層的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0.35元,13層至22層的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0.30元,23層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不得超過0.27元。單棟(單元)樓房為一戶兩梯戶型的,電梯運行費按以上相應標準的1.8倍之內收;一梯一戶(兩梯兩戶)戶型的按1.5倍之內收;兩梯三戶戶型按以上標準的1.3倍之內收取。
第九條需要由物業企業進行二次加壓供水的住宅區, 二次加壓產生的費用按0.05元/月.平方米收取。供水企業接管供水業務和不需要二次供水的住宅區不得收取此項費用。
第十條物業服務費、電梯使用費、供水二次加壓費用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具體收費時限由雙方約定。
第十一條住宅區住宅樓單元內的照明,凡沒有單獨設置電表的,不得收取電費、設施易耗配件等任何費用;凡單元內照明設置有電表的,設施易耗配件等費用納入物業服務費管理,電費由共有人負擔,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據實代收電費。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電梯使用費。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產生的裝修垃圾和渣土由物業公司負責清運,裝修垃圾清運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5.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收取。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首次發放時每戶免費三個,超過三個或丟失損壞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可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第十四條住宅區物業服務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對臨時進入住宅小區的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物業服務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要嚴格履行備案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將隨時跟蹤調查新標準執行情況,對影響物業服務收費的物價、工資等成本要素及時進行評估,適時調整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此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我市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