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修訂頒布,標志著我市物業管理工作進入了規范化、法治化的新階段,對于規范物業服務活動,維護業主權益,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規范和明確職責
《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業主自治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是業主自治的核心和關鍵。針對業主大會成立難的問題,細化了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要求,在建設單位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的基礎上加入了20%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申請也可以啟動成立業主大會程序。對組建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及籌備組工作職責、工作時限等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確保籌備工作的嚴肅性和公平性,以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明確業委會成員條件規范業委會成員行為
《條例》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指導,規定業主委員會人數、任期、職責、人員條件及委員資格終止等,明確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應當向業主大會作工作報告和審計報告;未能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時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條例》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的職責予以規范與明確,引導業主委員會合法行使職權,夯實基層政府及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管理能力,建立解決基層物業糾紛有效工作機制,從而有效解決當前物業服務管理中的一些亂象,提升物業管理水平,促進社會和諧。
解決停車位、車庫只售不租問題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庫、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且可出售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的規劃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新增物業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市物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要納入銀川市物業行業信用監管系統,有效實現資質取消后物業行業監管方式的轉變和銜接。
物業行業的信用體系建設能較好地與國務院取消物業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相銜接,通過建立信用檔案對物業企業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構建以市場為主、政府為輔的行業良好發展環境,更好地引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接受社會監督。
新增項目經理人制度
《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納入物業信用監管系統的項目經理人。通過建立物業項目經理人制度,規范其管理行為,提升物業服務水平。
鼓勵物業為老舊住宅區提供公益性服務
《條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舊住宅區整治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提供相應補貼。同時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為老舊住宅區提供公益性物業服務,為老舊住宅區整治改造和物業服務提供法制保障。
強化專業服務事項的移交和維護
《條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建成后,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按照規定移交給專業經營服務單位進行維護管理。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承擔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責任。
增加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收益的規定
《條例》規定,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繳納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屬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有部分進行其他活動或者經營的所得(主要包括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小區公共區域設立攤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產生的收益),也屬于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主要用于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有部分保修期滿后的維修、養護,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小區服務的需要。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進行存儲和管理。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保障業主權益
從保障業主權益出發,《條例》還規定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應當向業主大會作工作報告和審計報告;未能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時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夯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管理能力,建立解決基層物業糾紛有效工作機制;同時為防止個人信息外露,禁止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出售或非法提供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