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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傳銷條例解讀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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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朋友對《禁止傳銷條例》不怎么了解,那么,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禁止傳銷條例》解讀,供大家閱讀參考。

1.什么行為屬于傳銷?其表現形式是什么?

答: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被發展人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任何行為。其表現形式有3種:“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團隊計酬”。

(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拉人頭”傳銷;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即騙取入門費傳銷;

(3)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團隊計酬”。

2.傳銷慣用的手法是什么?

答:(1)傳銷組織極力鼓吹“傳銷能使人迅速發財致富”,但加入者交納成百上千的“入門費”或高價購買毫無用處的商品后,到頭來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2)傳銷組織這擅長胡吹亂侃,花言巧語,他們往往把傳銷說成是“加盟連鎖店”“網絡銷售”“電子商務”等,不擇手段誘騙他人交錢入伙。

(3)傳銷組織以上課、培訓、開會等名義,租用民宅對新加入者進行集中封閉強制“洗腦”,傳授種種騙人牟財方法。

(4)傳銷組織這擅長利用親情、鄉情、同學情,把善良的人們騙往人生地不熟的異地,騙其入伙。稍有反抗,就采用恐嚇、威逼,控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迫其就范。

(5)傳銷組織者為擴大團隊,竭力逼迫參加者發展下線。極少數上線頭目從下線人員身上獲取大量血汗錢,絕大多數下線人員損失慘重,血本無歸。

3.傳銷的危害是什么?

答:(1)傳銷不僅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同時還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伴隨傳銷發生的偷稅漏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買賣外匯、非法集資、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為,給金融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破壞。

(2)傳銷侵害的多是弱勢群體。被騙參加傳銷的人員中,大多是農民、下崗職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近年來還出現在校學生、少數民族群眾等被騙參與傳銷的情況,絕大多數參加者被騙后血本無歸,有的甚至生活無著。

(3)是引發治安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一些人被騙后走上了偷盜、搶劫、械斗、賣淫等違法犯罪的道路,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加上一些黑勢力犯罪團伙等參與其中,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危害。

(4)對社會倫理道德造成沖擊。傳銷引發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時有發生,在給傳銷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給其家庭也造成巨大傷害,嚴重破壞建設。

(5)傳銷組織者、策劃者對參加人員實施精神控制。傳銷通過對參加人員培訓“洗腦”,宣揚所謂的迅速發財致富等傳銷理論,使人沉溺于“發財夢”中不能自拔,誘使參加者不擇手段大肆從事欺詐活動。

4.《條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什么要求?

答:《條例》明確規定了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和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傳銷已成為社會公害,實踐證明打擊傳銷必須采取政府牽頭,部門齊動,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措施,為此條例規定,建立由政府牽頭,公安、工商為主,司法、商務、電信、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參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權責一致的打擊傳銷機制。

《條例》規定,對于“拉人頭”“團隊計酬”和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以工商部門為主負責查處。由于當前傳銷的組織者往往對參加者采取暴力和精神雙重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甚至出現搶劫、綁架、殺人等惡性案件,條例規定,對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部門進行查處。工商部門查處的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針對近年來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日益突出的情況,《條例》規定對利用互聯網發布傳銷信息,慫恿、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部門會同電信等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進行查處。

5.《條例》規定了哪些查處措施和制度?

答:為了有效開展打擊傳銷工作,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條例》賦予執法部門查詢、檢查、查封、扣押、申請司法部門凍結違法資金等多項查處措施。為了及時揭露傳銷違法活動,防止群眾上當受騙,避免和減少傳銷給社會造成更大損失,《條例》規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對于經查證屬于傳銷的,工商、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或提示。通過在傳銷萌芽狀態發出預警、對查處的傳銷案件進行公布,揭露其欺騙實質,減少和避免群眾遭受更大損失。

為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打擊傳銷,開展群防群治,及時獲取案件線索,快速有效打擊傳銷活動,《條例》規定了傳銷舉報投訴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商、公安機關舉報。工商、公安機關對舉報線索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6.從事傳銷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條例》第24條規定:

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加傳銷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2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7.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為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8.發現傳銷行為怎么辦?

答:發現傳銷行為后,可撥打工商局舉報電話12315、公安局舉報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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