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大家了解制定《森林防火條例》的依據及相關規定,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森林防火條例》總則解讀,供大家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解讀 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一)關于修訂背景。《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88年3月實施以來,對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生態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據統計,建國以來到1987年,全國年均發生森林火災15932次,年均受害森林面積94.7萬公頃,年均傷亡788人;1988-2008年,全國年均發生森林火災7936次,年均受害森林面積9.2萬公頃,年均傷亡194人,比1950-1987年間年均分別下降了50.2%、90.3%和74.3%。
近年來,在全球氣候變暖背景下,我國南方地區連續干旱、北方地區暖冬現象明顯,森林火災呈現多發態勢,森林防火形勢非常嚴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森林防火工作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林區逐步推進政企、政事分開,有必要在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政府在火災預防、撲救等方面的職責。二是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國有林業企業經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個體承包、租賃等已經成為森林經營的主要模式,有必要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基礎上,明確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的防火責任。三是近幾年隨著我國應急法律體系的完善和應急機制的建立,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各類應急預案的公布施行,原條例關于森林火災撲救的規定也需要進行相應完善。四是原條例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偏輕,難以有效制裁違法行為,有必要予以完善。森林防火工作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亟需在立法上得到解決。因此,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1988年施行的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二)關于立法目的。制定本條例目的是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危險性高、處置困難的自然災害,國內外發生的一系列重大森林火災的慘痛教訓都充分說明,森林火災重在“預防”,森林大火一旦形成,任何補救措施都將事倍功半。我國95%以上的森林火災都是人為因素引發的。因此,“預防森林火災”是本條例的立法目的之一,通過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各類主體的森林防火責任,制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編制森林防火規劃、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航空護林場站建設、加強撲火隊伍建設、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嚴格野外火源管理和廣泛宣傳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嚴防森林火災的發生。森林火災一旦發生,如何積極撲滅,最大限度減少森林火災帶來的損失,這是制定本條例的另一立法目的。如本條例中森林火災的分級響應原則、預案啟動、預案實施、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因撲救需要,賦予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采取開設防火隔離帶等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權力;有關部門在撲救森林火災中的責任等規定,都是確保森林火災發生后,通過嚴密組織和科學指揮,積極撲滅森林火災,將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隨著社會進步,人們進一步認識到了森林火災對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的極大危害,對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脅,為此,本次修改對條例立法目的進行了調整,增加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生態安全”。通過加強森林防火工作,可以有效地控制和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國家寶貴的森林資源,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優美的生產生活環境。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在2006年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強調,在撲救中,要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盡最大努力減輕災害損失。無論是在森林火災的預防還是在森林火災撲救工作中,都要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森林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再生性資源,它不僅為人類提供大量木材和林副產品,還具有改良環境、涵養水源、防風固沙、保持水土、調節氣候、凈化大氣、維持生態平衡的巨大功能,對整個生態安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立法,實現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的目的。
(三)關于立法依據。本條例的立法依據包括法律依據和實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作為條例的上位法,是立法主要依據。如森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此外,我國一系列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中的有關條文,也是制定本條例的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國辦發 〔2004〕33號)、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成立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通知》(國辦發〔2006〕41號)、2001年4月14日溫家寶總理在重點省區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現場會議上的講話等也是制定本條例的重要依據。實踐依據是根據我國森林防火工作實際需要,將多年來積累的經驗和好的做法寫入本條例中,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但是,城市市區的除外。
解讀 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關于條例適用的地域范圍。本條例作為一部調整我國森林防火工作的國家行政法規,其適用范圍一般遵循屬地原則,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之內,除根據憲法特殊規定,由國家設立的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區域,都適應本條例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法規審查有關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國辦函〔2002〕26號)規定“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部門職權劃分、管理體制等事項由國務院規定。對這些事項,國務院已經做出決定的,國務院部門不得再通過任何途徑提出不同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公安部門要加強林區城鎮消防工作”;《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安部、林業部關于劃分森林消防監督職責范圍的通知》(國森防〔1989〕13號)明確規定“市區園林的消防工作,由當地公安機關實施監督”。因此,本條例適用范圍不包括城市市區公園及園林、林木的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二)關于邊境火管轄。對在我國邊境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本條例在附則一章中做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訂的有關協定開展撲救工作;沒有協定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有關國家政府協商處理。與我國接壤的朝鮮、俄羅斯、蒙古、緬甸等14個周邊國家森林火災時有發生,外火燒入的危險性很大。為加強中俄、中蒙邊境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199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政府在莫斯科簽訂了《中俄森林防火聯防協定》;1999年7月15日,中蒙兩國政府在烏蘭巴托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關于邊境地區森林、草原防火聯防協定》,以維護我國邊境安全,保護我國森林資源和邊境地區人民生命財產。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印發的《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工作規則》規定,外交部負責邊境地區燒入境、燒出境森林火災防范的對外協調工作。2006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對涉外森林火災,由國家林業局、外交部共同研究,與相關國家聯系采取相應處置措施進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解讀 本條是關于森林防火工作方針的規定。
(一)方針的確立。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森林防火工作,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護森林資源,早在建國初期國家就提出了“防勝于救”的工作方針;60年代初,又全面系統地概括為“預防為主、積極消滅”,作為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方針。經過幾十年的實踐證明,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是正確的。2008年條例修訂仍堅持了“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
(二)方針的含義。預防為主:在森林防火工作中,首先要做好防止森林火災發生的工作,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由于森林植被生長發育的季節性變化和自然、人為因素的作用,一般地說,有森林就有發生森林火災的可能,只能通過預防性措施才能化解森林火災多發和危害嚴重的風險。我國森林火災隱患長年存在,95%以上的森林火災都是人為因素引發的,防火工作必須立足于防范。森林火災不斷發生的原因,有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在客觀方面,受極端氣候事件增多、氣候條件不利的影響,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幾十年不遇的大旱天氣等,導致森林火險等級居高不下,是森林火災發生的客觀因素。在主觀方面,一些地方領導重視不夠,沒有把森林防火工作擺上應有的位置,部分基層疏于管理,沒有把森林防火責任落實到山頭地塊。特別是近年來,森林面積不斷增加,進入林區人員增多等因素影響,森林火災呈現高發頻發態勢,我國森林防火工作面臨形勢十分嚴峻,任務十分艱巨。因此,森林防火必須立足于預防為主。積極消滅:森林火災一旦發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把握戰機,采取各種措施,有效撲救森林火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為貫徹好“預防為主,積極消滅”森林防火工作方針,本條例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分別作了專章的規定。
第四條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的森林防火工作。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解讀 本條是關于國家層面森林防火管理體制的規定。
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是一項涉及面廣,參與部門多,管理復雜的工作,需要各部門之間密切配合,為此,本條明確了國家層面森林防火管理體制及各自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一)關于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設置、組成及職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通知》(國辦發[2006]41號)(以下簡稱國辦發41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完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組織指揮體系,充分發揮各部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職能作用,成立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國務院設立的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是非常設機構。在實踐中,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是指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其主要職責:指導全國森林防火工作和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森林防火中的問題,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措施的情況,監督有關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和責任追究,決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項。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組成單位包括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民航總局、廣電總局、國家林業局、中國氣象局、新聞辦、總參作戰部、總參動員部、總參陸航部、武警總部、武警森林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既是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的最高指揮機構,也是一個跨部門、跨行業、跨系統的重要議事協調機構,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二)關于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森林防火工作的職責。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國家林業局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此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通知》規定,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家林業局,其主要職責是:聯系指揮部成員單位,貫徹執行國務院、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決定和部署,組織檢查全國森林火災防控工作,掌握全國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督促各地查處重要森林火災案件。
(三)關于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森林防火工作的職責。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不僅包括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中有關部門,如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民航總局、廣電總局、國家林業局、中國氣象局、新聞辦等,還包括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非成員單位的相關部門,如國家旅游局、教育部、科技部等,這些部門同樣對森林防火工作具有一定的責任。如國家旅游局,隨著林區綜合開發和旅游事業的發展,進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瀏覽觀光的人員大幅增加,旅游景區的森林火災隱患急劇增多,森林火災次數明顯上升,旅游部門要做好旅游景區森林防火工作。2009年4月28日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旅游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旅游景區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國森防發[2009]7號),對旅游景區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導、宣傳教育、林火監測和火源管理以及檢查監督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如教育部,2009年5月12日是我國首個“防災減災日”。為配合做好“防災減災日”有關工作,在廣大中小學中深入開展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廣大中小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保障中小學生安全,教育部將《森林防火知識問答》等安全教育課件放到相關網上,要求各地學校下載并組織師生收看和學習;如科技部,森林火災防范的復雜性和撲救的危險性決定森林防火工作必須實行科學設防、科學指揮、科學撲救,需要更強有力的科學技術支撐,才能全面提升森林火災的防控水平。
森林防火的公益性和社會性很強,國務院有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樹立大局意識,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2006年6月15日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工作規則》,明確了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森林防火責任。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自覺維護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權威,認真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堅決服從指揮部的指揮,確保政令暢通、行動一致,確保森林防火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解讀 本條是關于地方層面森林防火管理體制的規定。
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因此,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統一領導,確保火災撲救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作用,確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關于行政首長負責制。本條第一款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負責,在森林火災撲救過程中,負責組織、指揮和領導。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首長負責制涵蓋了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的全過程,是一種常年的工作制度。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具體要求:一是鄉(鎮)級以上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健全穩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明確其成員的森林防火責任區,簽訂防火責任狀,加強對火災預防工作的領導,并經常深入責任區督促檢查,幫助解決實際問題;三是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當地林業和生態建設發展總體規劃;四是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五是一旦發生森林火災,有關領導及時深入現場組織指揮撲救。森林防火工作的長期性和廣泛性、火災撲救的艱巨性和時效性,決定了這項工作必須堅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才能充分動員和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把防控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吉林省能夠實現連續28年無重大森林火災,最關鍵的一條就是堅持不懈地實行政府負總責,把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真正落到實處。
(二)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設立及職責的規定。本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候和森林火險的實際情況,以及社情、林情等因素決定是否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截止2008年,全國共建有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3327個,辦事機構3545個,辦事機構人員近2萬人。
(三)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森林防火職責的規定。本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本條第四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服從本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按照統一部署,根據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履行本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解讀 本條是關于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森林防火責任的規定。
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既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承擔重要責任,同時也需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責任。2005年1月10日回良玉副總理在全國重點省區森林防火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各森林經營主體要重視森林消防安全,儲備必要的撲火物資。林區企業,經營主體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關于責任主體。本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承擔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防火責任。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是林業生產參與者,其經營范圍集中于森林區域,火災風險大,一旦發生森林火災,不僅會對自身的生產經營造成巨大影響,并且對周邊的森林資源帶來巨大威脅。為此,條例設置了本條,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森林防火責任。
(二)關于責任內容。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防火責任,主要責任: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森林防火期內,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等等。對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并加強監督檢查。
解讀 本條是關于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的規定
(一)關于建立聯防機制的理由和實踐依據。森林防火是一項社會性工作,涉及到社會的很多方面,尤其是行政區域邊界,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了望和通信存在盲區,火源管理難度大,是一個最容易被忽視的區域,也是森林火災的多發部位。為更好地保護國家森林資源,目前全國有很多地方建立了聯防組織,并在聯防區域的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積極地開展聯防工作。如北京、河北、天津成立了京津承邊界區森林防火聯防委員會,由8個區縣組成。主要任務:聯防聯控,互通信息,相互交流,資源共享,協同撲火,積極做好京津承邊界區森林防火的預防和撲救工作,并制定了《京津承邊界區森林防火聯防委員會聯防辦法》和《京津承邊界區森林防火聯防委員會組織系統》。實踐證明,聯防機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協作方式,打破各自為戰,單打獨斗的防火格局。區劃有界,防火無界,森林防火工作不能完全按照劃定的行政區域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范圍。為此,本條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關于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的內容。森林防火聯防機制包括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如省與省之間、市與市之間、縣與縣之間、鄉(鎮)與鄉(鎮)之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和成員單位,組織成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機構,商定牽頭單位及輪值順序,制定聯防制度,落實聯防措施,實行火情通報和定期對話工作制度,強化聯防協作單位之間的信息溝通、火情監測、火源管理、火情報告、防火檢查等各項工作,共同負責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在聯防工作中,誰先發現火情,由誰先組織撲救,共同處置火情,確保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標。遇有火情互相觀望、坐視不理,接到命令行動遲緩、貽誤戰機的,追究聯防單位的責任。在森林火災預防上,互相監督,在森林火災撲救上,互相支援。通過建立聯防機制,形成團結協作、聯動互助、資源和信息共享的森林防火格局。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解讀 本條是關于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森林防火經費的規定。
(一)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理由和依據。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近年來,我國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加快,但基礎設施依然薄弱。除少數省外,森林火險預警系統和森林火情預測預報尚未建立,現有了望監測覆蓋率只有45.3%,其中,東北、西南和西北區域的了望監測覆蓋率分別為65%、32.9%和13.1%,許多火災因不能及時發現而延誤撲救的最佳時機;森林防火通信和信息指揮系統不健全,語音通信網絡覆蓋率低。全國林區森林防火無線通信覆蓋率平均為70%,其中西北地區僅42.6%,信息不暢嚴重影響了撲救指揮的科學調度和決策;防火道路和林火阻隔網密度低,起不到實質的阻火、隔火、斷火、防止火勢蔓延的作用;全國林區道路網密度只有1.5米/公頃,現有道路路況差,橋涵毀壞嚴重,隊伍、物資難以快速到達火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加大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要積極建立穩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機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包括森林火險預警監測、防火道路與林火阻隔、防火通信和信息指揮系統、森林防火宣傳、森林防火教育、培訓基地、森林航空防火航站、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等方面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基礎設施建設,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物質保障。
(二)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理由和依據。森林防火不僅是一項公益事業,也是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公共財政范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積極建立穩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機制,將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經費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經費包括基本建設經費和財政經費兩部分。基本建設投資范圍主要包括:森林火險預警監測系統、防火道路與林火阻隔系統、防火通信和信息指揮系統、森林航空消防系統、防火宣傳設施設備、專業撲火隊伍的裝備與營房、物資儲備庫等基礎設施設備建設所需的投資,以及其它費用和預備費。財政投資范圍主要包括: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補助經費、物資儲備庫儲備金、森林防火飛機購置費、航空護林飛行經費、撲火準備金、通信與信息指揮及預警監測設施的維護費用,森林防火技術與裝備研發經費、武警森林部隊防火裝備經費、防火道路和生物防火林帶維護管理費用,撲火專業隊伍、半專業隊伍的人員經費、撲火經費、運行經費,防火指揮員、專業人員的訓練、培訓等經費,宣教基礎建設等等。各級政府應確保森林火災預防和和撲救工作經費需要,并按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第九條 國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解讀 本條是關于森林防火科學研究和科學技術推廣應用的規定。
(一)關于森林防火科學研究。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森林防火工作初步實現了從單一的經驗型防火向經驗型與科學技術防火并重的轉變,森林防火科技含量呈現逐年提升的趨勢,特別是“十五”以來,圍繞我國森林火災預警和與防控所需解決的關鍵技術,取得了一些先進、實用的技術成果和部分階段性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森林防火的科技含量。我國森林防火科技水平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與實際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森林火災防范的復雜性和撲救的危險性決定森林防火工作必須實行科學設防、科學指揮、科學撲救,需要更強有力的科技支撐。《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加強森林防火科研機構、基地和隊伍建設,推進森林防火基礎科學和應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推廣運用計算機網絡、3S(遙感、地理信息、全球衛星定位)等高新技術,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實踐證明,科學技術是人類抵御森林火災的重要手段,只有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才能有效防范森林火災的發生,更加及時、快速的撲滅森林火災。為此,國家要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要研究制定森林防火科技發展規劃,加強防火科研機構、科研隊伍和重點火災實驗室建設,為實施科學防火提供支撐和保障,要調動相關領域、學科專家參與防火科研的積極性,要加大科研投入,攻克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難題,全面提高我國森林防火工作的科技和管理水平。
(二)關于科學技術推廣和應用。要用正確的理論指導防火實踐,要大力推廣、應用高新技術和產品,促進防火科研成果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中的應用,更好地發揮科學技術在預防森林火災、減少森林火災危害等方面的作用,同時,也要借鑒國際上先進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技術,全面提升森林防火科技支撐能力。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解讀 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的規定。
(一)關于防火宣傳教育的重要性。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增強森林防火意識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務,搞好森林防火宣傳,對于提高全民森林防火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增強全社會抗御森林火災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森林火災大部分都是人為因素引發的。據統計,2004-2006年間,全國共發生森林火災約2.86萬起,其中燒荒燒炭、燒牧場、燒窯等生產性用火引起的森林火災1.35萬起,占總火災的47.2%;野外吸煙、取暖、上墳燒紙等非生產性用火引起的森林火災約1.43萬起,占總火災的50%。隨著林區改革的深入,生態旅游業的發展和綠色食品的開發,入山人員增多,火源管理難度大。僅2005年我國境內旅游人數突破13億人次,其中大部分人員是進入到林區活動。同時,隨著林權制度改革的全面推進,老百姓自發撲火和盲目撲火可能增多,由于缺乏緊急避險常識,撲火安全隱患突出,很容易引發人員傷亡甚至群死群傷,這些問題都反映了加強對公民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培訓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關于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森林防火宣傳教育職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加大森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力度”,“要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防火法律法規,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識,使群眾真正知法、懂法、守法”,“要強化宣傳教育,廣泛發動群眾,使護林防火、人人有責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切實有效地行動,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宣傳森林防火重大意義、森林防火基本知識、法律法規、撲火安全常識等,加強對群眾安全滅火和緊急避險技能的培訓等。森林防火宣傳不僅是各級政府、林業部門的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也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如鐵路、交通、旅游等部門要提醒進入林區人員注意防火;教育、勞動等部門應在教材編制、勞動技能培訓等方面增加森林防火宣傳和普及森林防火、滅火知識等相關內容。
通過采取不同的形式、方法和手段,如互聯網,手機短消息等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使每個公民都認識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報警、避險及預防森林火災,懂得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知識,并能自覺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森林防火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通過保險形式轉移森林火災風險,提高林業防災減災能力和災后自我救助能力。
解讀 本條是關于森林火災保險的規定。
(一)森林保險的意義。保險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林業是“露天”的行業,受氣候條件及人為因素影響較大,易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侵襲,其中森林火災已成為森林經營者面臨的重大風險。有些省份已經開展了森林火災保險試點工作。2006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開展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決定選擇森林火災保險等四個險種,開展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對森林火災的保險范圍、保險期限、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損失標準、賠償標準、承保方式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從福建省森林保險試點情況看,一是通過保險能夠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提高災后自救、恢復生產的能力。二是保險公司一般賠付的是林木的重置成本,并且設置一定比例的免賠比例或免賠額,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額必然超過保險公司的賠付額,為此,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不能因投保而放松警惕,要以預防森林火災為主,盡最大可能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要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保險公司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險費用于森林火災的預防,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森林保險作為重要的林業風險保障機制,一方面,通過保險,轉移森林火災風險,有利于林業生產經營者在災后迅速恢復生產,促進林業的持續經營和穩定發展。另一方面,通過保險,提取一定比例保險費用用于森林火災的預防,有利于防止和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
(二)森林保險面臨的問題。由于森林保險業務的復雜性,森林保險業務發展緩慢,滯后于林業發展對風險保障的巨大需求。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一直處于兩難境地,從林農角度而言,要求低保費、高保額,從保險公司而言,要求保成本、擴大承保面。因此,保費高,限制了林農投保的積極性;經營森林保險嚴重虧損,限制了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的積極性。
(三)關于政府推進森林保險的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森林火災保險宣傳教育,增強人民群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使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認識保險、了解保險、參與保險、支持保險,鼓勵和引導散戶林農、小型林業經營者主動參與森林保險,提高林農參保率和森林保險覆蓋率。森林保險業務的特殊性決定了森林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特別是隨著我國林權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推進,更多林農將獨立承擔經營風險。因此,有必要盡快建立我國森林保險保障體系。2008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2009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出臺了《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要“積極探索建立森林保險體系”、“各地要把森林保險納入農業保險統籌安排,通過保費補貼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導保險公司、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林農積極參與森林保險,擴大森林投保面積。各地可設立森林保險補償基金,建立統一的基本森林保險制度”。2009年,中央財政已在福建、江西、湖南3省開展森林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保費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再補貼30%的保費。
目前,我國森林火災保險尚在實踐中,為今后實行森林火災保險制度提供法律依據,本條做出了國家鼓勵開展森林保險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
解讀 本條是關于表彰和獎勵的規定。
(一)關于表彰和獎勵的目的。為了肯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工作方面做出的突出成績,調動全社會參與和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積極性,引導全社會更好地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本條第一款規定,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通過適時表彰和獎勵森林防火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樹立典型,褒獎先進,調動廣大干部職工和森林防火工作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積極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我國森林防火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關于當場表彰和獎勵。由于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撲救中人員傷亡的危險性極大、撲救時間長,自然條件惡劣,所以在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撲救過程中,增加激勵機制,特別授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當場表彰和獎勵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三)關于表彰和獎勵的辦法和原則。表彰、獎勵評選方法可參照《人事部關于加強對國務院工作部門授予部級榮譽稱號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發 〔1994〕4號)、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12月2日發布《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國家林業局辦公室印發的《全國森林防火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表彰獎勵辦法》(辦安字 〔2001〕86號)等。在評選過程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