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環境的監督管理,保障環境監察員依法行使職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貴州省實行環境監察員制度的暫行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規定,為加強對環境的監督管理,保障環境監察員依法行使職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機構是對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作、合資、外方獨資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環境保護監察,并在全省建立和實行環境監察員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并實行環境監察員制度。
第三條環境保護監察的任務是:監督和檢查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對造成污染或破壞的行為進行處理,以維護國家和省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環境保護局向具有環境監察員資格的人員頒發環境監察員證和胸章。環境監察員依法對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環境保護監察的職責是:
(一)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施環境監察;
(二)查處、制止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處理環境污染糾紛案件;
(三)對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督促檢查;
(四)監督檢查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制度和“三同時”規定的情況;
(五)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治理和環境保護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
(六)監督檢查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的執行情況;
(七)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環境污染或破壞事故;
(八)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監察事項。
第六條環境監察員的職責:
(一)對環境保護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協助,提供方便,不得拒絕;
(二)對受污染或破壞的環境進行現場調查、監測分析,查閱與污染或破壞環境有關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資料,并有為其保密的責任;
(三)可以調閱和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資料;
(四)可以約見或質詢造成污染與破壞環境的當事人,如需提供有關文字材料時,當事人不得拒絕;
(五)可以調閱和檢查排污單位或個人繳納和使用排污費的帳目和單據;
(六)對造成嚴重污染與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提出警告或處以罰款;
(七)對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有權向環境保護部門要求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可向司法部門建議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向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染或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提出限期進行污染治理或關、停、并、轉、遷的建議;
(九)對拒不接受環境監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警告或處以罰款。
第七條環境監察員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熱愛環境保護事業,熟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其有一定的環境執法素質和能力,經考核合格;
(二)從事環境保護工作二年以上(含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
(三)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技術員以上技術職稱;
(五)鄉鎮環境監察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適合從事環境監察員工作;
(六)環境監察員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環境保護局進行考核、任用(或聘用)和管理。
第八條環境監察員及其監察證、胸章的管理:
(一)環境保護監察員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提高環境法律意識和環境執法素質;
(二)在依法對環境的監察中,環境保護監察員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秉公執法;
(三)環境保護監察員執行公務必須攜帶和佩戴環境保護監察員證、胸章,否則接受檢查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拒絕接受環境保護監察;
(四)環境保護監察員證、胸章,任何人不得擅自復制、偽造、涂改、轉讓或買賣;
(五)環境保護監察人員應妥善保存環境保護監察員證、胸章,如有遺失,即向發證部門報告,并聲明作廢,方可補發;
(六)環境保護監察員如調離環境保護部門或因某些原因不能從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者,發證部門應及時收回環境監察員證和胸章;
(七)環境保護監察員證、胸章統一制作,由省環境保護部門發給;
(八)環境保護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如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行為的,應取消環境保護監察員資格,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九條對環境保護監察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條當事人對環境保護監察部門及其環境監察員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