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執法主體資格的思考,人們是如何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進行釋義的?下面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釋義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釋義如下
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在2009年5月26日經國家質檢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9年7月3日正式公布。《新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同時廢止。
《新規定》共六章,分別為:總則、認證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督管理、罰則、附則,共計62條條款,較《原規定》增加了30條,內容更加嚴謹,責任更加明確,處罰措施更加嚴厲、具體、有法可依。
其中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幾點:
1、《新規定》第十七至第十九條對認證機構監督檢查獲證企業的方式做出了明確要求與規定。“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現場產品檢測或者檢查、市場產品抽樣檢測或者檢查、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等方式,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和有效的跟蹤檢查,控制并驗證獲證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原規定》未做出要求。
2、《新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有效期為5年。同時規定“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的情況,在認證證書上注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態的查詢網址和電話。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申請辦理。”《原規定》中沒有對有效期進行規定,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的定期監督檢查。
3、《新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企業應嚴格按照要求執行,合法運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
4、《新規定》第二十四條對認證證書變更的申請做出了規定:當獲證產品命名方式、產品型號、關鍵元器件及規格和型號、生產企業地點、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發生變更時,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按照《新規定》第二十五條要求,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
5、《新規定》第二十六條將“獲證產品型號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列為“注銷認證證書”情形之一;第二十七條將“產品適用的認證依據或者認證規則發生變更,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由“注銷認證證書”調整為“暫停認證證書”,將“認證委托人申請暫停的”列為“暫停認證證書”情形之一;第二十八條將“跟蹤檢查中發現獲證產品與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和“認證委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證書的”列為“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之一。
6、《新規定》增加了3C認證標志的圖案示例。
7、《新規定》的第四章“監督管理”由原2條增至15條,規定了監督管理程序,明確了各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特別增加了對生產企業的主動召回責任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主動采取召回產品等救濟措施,并依照有關規定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根據規定,“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啟動產品召回程序,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產品。”
8、《新規定》第五章“罰則”由原來的5條增加至11條,處罰措施更加具體、嚴厲、有法可依。
《新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
《新規定》在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中增加了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和國家認監委、地方質檢兩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失職、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在第四十八條中增加了單位或個人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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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