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新建住宅區和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籌措資金,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其他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甘肅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甘肅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物業企業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資質證書,并按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區建設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確定為1個物業管理區域,并由1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一)屬于獨立封閉式小區的;
(二)處于同一街區或者位置相鄰的;
(三)配套設施設備可以共享的;
(四)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根據前款第(二)、(三)、(五)項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規模一般不小于3萬平方米甘肅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文章甘肅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365026.html,轉載請保留此鏈接!。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九條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
(二)共用設施設備情況;
(三)建設單位、產權單位;
(四)業主總戶數、居住人口、產權構成比例;
(五)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管理時間。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業主人數在50人以上(含本數)100人以下的,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少于50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人數在100人以上(含本數)的,可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甘肅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物業管理師。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決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