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之政治紀律解讀
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和政治行為方面必須遵守的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之政治紀律解讀,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條例》原文:第五十二條: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2015年8月15日,中央紀委發出通報,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大肆進行利益交換、利益輸送,拉攏腐蝕領導干部,公開散布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被開除黨籍。據媒體報道,趙少麟的兒子趙晉被稱為“最牛開發商”,通過開設私人會所,拉攏腐蝕了一批領導干部,包括武長順、王敏、何家成等在內的多名高級領導干部因被其腐蝕而先后落馬。
釋紀:“團團伙伙”是
封建人身依附關系和江湖幫派文化的產物。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導致一些領導干部喪失了黨性,漠視了國法,在相互的稱兄道弟、抱團扎堆中滋生腐敗,黨員干部之間的關系被異化、政治生態被嚴重污染,其結成的“團團伙伙”,不僅成為不法分子和不正之風的保護傘,更為“塌方式腐敗”的形成埋下禍根。
新修訂的《條例》將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撈取政治資本作為違反政治紀律的重要條款增加進來,進一步強化黨員在思想上、組織上、行動上與中央保持一致的紀律要求。
《條例》原文: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在某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舉辦的一場個人演奏音樂會上,某市文工團團員(系中共黨員)在演出即將結束時登臺朗誦了其所寫的一首詩,影射攻擊制度和我國的民族政策,鼓吹民族分裂。在該團員的挑撥下,當地造成了一定的民族事端,該同志受到了黨紀處分。
釋紀:本案中,該文工團團員在公眾場合利用演出舞臺朗誦宣傳民族分裂思想的作品,導致當地的民族沖突,其行為屬于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應給予黨紀處分。
《條例》原文: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案例:某村兩名村民因涉嫌犯罪被縣公安局抓獲,該村黨支部委員得知后,帶領家族多名村民大鬧村委會,對村干部進行辱罵。之后,該支部委員又煽動群眾鬧事,帶領宗族勢力圍攻縣公安局,要求公安局放人。該村村支書前去做說服工作,結果被毆打,后被拖至宗族祠堂,扣為人質達20余小時。該支部委員受到黨紀處分。
釋紀:本案中,該支部委員所在村的宗族成員因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將其抓捕是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而該支部委員煽動宗族成員大鬧村委會,后又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圍攻公安機關,并指揮宗族成員毆打、扣押該村村支部書記,該支部委員的行為屬組織和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應給予黨紀處分。
《條例》原文: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案例:杭州某管委會黨工委原副書記朱某多年來受賄、受禮數額巨大。為對抗組織調查,2015年春節前,其將收受的香煙(實物)交給其駕駛員俞某兌現,俞某將兌現所得人民幣數十萬元予以保管。春節期間,朱某和其妻將黃金、美金、金銀首飾、手表、包、銀行卡、香煙卡、超市卡、各類提貨券等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打包轉移到俞某、周某、李某處保存。根據朱某及其妻子等人的陳述和指認,系朱某歷年違紀違規收受所得。此外,朱某還存在其他受賄、受禮等嚴重違紀事實。后經杭州市委批準,給予朱某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
釋紀:每名黨員在入黨時都要對黨宣誓,“對黨忠誠”。對黨忠誠,是共產黨員的黨性原則和政治品質,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的政治基礎,也是黨員對黨的莊嚴承諾。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嚴明紀律的政治組織,任何一名組織成員如果在接受組織審查時心存僥幸,企圖通過訂立攻守同盟、轉移隱匿證據等方式向組織隱瞞真相,顯然違背了自己當初的入黨誓言,違背了我們黨最基本的政治紀律,必須予以嚴懲。
《條例》原文:第六十一條: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案例: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謙在擔任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期間,作為嚴肅換屆紀律第一責任人,在衡陽市選舉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前后,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選人、衡陽市及所轄縣市區領導干部關于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存在送錢拉選票問題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賄選行為,致使省人大代表選舉發生嚴重的賄選,選舉后仍未依紀依法嚴肅查處。童名謙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釋紀:中央對湖南衡陽賄選案進行嚴肅問責之初,還曾有人對童名謙表示同情,認為他本人并沒有收受賄賂,屬于“出淤泥而不染”。然而,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作為黨委“一把手”,童名謙對發生在眼皮底下的賄選行為放任不管,導致此案有46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69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顯然難辭其咎。
新修訂的《條例》中特地新增此條款,目的是提醒廣大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正、走得直,對發生在身邊的錯誤思想和行為也要睜大眼睛、豎起耳朵,決不能無原則一團和氣,決不能抱著“明哲保身”的錯誤觀念做“好好先生”,否則自己也一樣要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