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第七條 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三)自覺遵守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四)接受國家機關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處理決定,不得無理取鬧,不得影響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不服的申訴;
(三)對本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負責人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檢舉、揭發和控告;
(四)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告訴信訪事項;
(五)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六)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第十九條 辦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二)實事求是,調查研究;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
(四)解決實際問題與進行思想教育相結合;
(五)及時辦理,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或者基層。
第三十二條 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根據情況,由受理機關、單位通知其所在單位領回教育處理,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交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造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老、病、殘或未成年人遺棄在國家機關的;
(二)不聽勸阻,長期滯留于國家機關,妨礙公務的;(三)限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或者侮辱、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的;
(四)沖擊機關,強占辦公場所,或者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的;
(五)偽造文件和材料,誣告他人,造謠聚眾,或者以走訪為名,到處流竄、行騙的;
(六)在機關門前和*住地靜坐、張貼或者鋪設大小字報,散發傳單,示牌,發表煽動性言論,滋擾鬧事的;(七)攔截車輛不聽勸阻的;
(八)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的;
(九)攜帶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物品的;
(十)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