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陜西省人口與計生條例對產假做了什么更改呢,為大家搜集的一篇“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產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5月26日下午在西安閉幕。此次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該條例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完善,已經基本成熟,將在增進家庭和諧幸福,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該條例自公布之日即5月26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從設立到此次修訂,經歷了:
2002年9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5月26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在《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中,備受關注的婚假、產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幾點重要修改:
婚假改為13天 生育假期增加70天
根據國家不再實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實際,在專題征求省政府意見后,修改二稿對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將原條例規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為婚前檢查和孕檢假期,以鼓勵提高婚檢、孕檢率,促進優生優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條例規定中規定“第四十八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加之法律規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說結婚可申請13天婚假。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這意味著參加孕檢增加產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補充修改意見提出的增加產假60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70天。
不能提供哺乳條件的單位可申請3-6個月哺乳假
2012年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保證女職工哺乳已有明確規定。省人大在調研中發現,各類用人單位實際執行情況差異較大,部分女職工哺乳權益未得到保證。
在專題征求省政府意見后,修改二稿規定:“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且“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繼續有效 將提升補助金
修改二稿明確規定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合法生育享受的相關獎勵扶助繼續有效。
條例中規定“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修改為“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并規定省政府每兩年調整一次。
單位不落實婚產假將面臨處罰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各方面意見,修改二稿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生育、符合再生育規定未領取生育證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分別作了修改完善。
對用人單位不落實婚產假優待情形設定了法律責任;分別對較大數額罰款聽證權利和救濟途徑作了規定。
女性產假期間男方可享有15天護理假 異地居住可休20天
除了產假,在男方的陪產、護理假方面,修改二稿規定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條例規定:“……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