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修改釋放著什么信息呢,下面為大家搜集的一篇“海關稽查條例修改事項”,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在施行近20年后,完成了再次修訂。新條例于7月1日公布,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這次修改海關稽查條例,又釋放了哪些新信息呢?
服務雙向開放
業內認為,在貿易便利化水平已成為國際經濟發展競爭力重要內容的背景下,修改后的海關稽查條例兼顧“嚴密”與“高效”、“把關”與“服務”,有利于海關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新形勢,在服務雙向開放的同時確保有效監管。
作為一項國際通行制度,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通關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核、檢查,以監督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隨著近年來對外貿易的飛速發展,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確立的海關稽查制度需要總結實踐經驗,加以完善。
統計顯示,盡管近年全球貿易增長乏力,但我國貨物進出口總額在世界貿易中的份額不斷提升,2013年以來穩居世界首位。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海關監管職能不斷加強,2015年監管進出口貨運量39.5億噸,這一數字與1979年至1998年間海關累計監管的進出口貨運量大體持平。
面對加速推進我國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要求,海關聚焦發展短板和薄弱環節,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監管機制。修改后的條例增加了對海關實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撐作用的基礎性措施,有利于全面提升海關履職能力。
例如,決定規定,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決定還增加了海關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的規定,而被稽查人委托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同樣可以作為海關的參考依據。
決定明確限定了海關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的情形,增加了扣押強制措施方面的規定。這些修改完善了海關稽查職權和措施,進一步規范和優化了海關稽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同時提出對主動報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處理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體現了注重寬嚴相濟的執法理念。
個人最終沒有被列為稽查對象
在6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說明”中稱,海關監管業務量不斷增大,進出口企業對通關便利的要求不斷提高,海關有效監管和高效運作的矛盾日益凸顯,迫切需要改革傳統監管模式,將集中力量實施口岸通關監管調整為分流部分企業(主要是高信用企業)及其貨物到事前和事后監管環節來管理,緩解通關監管的壓力,即實現海關監管的“前推、后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征求意見稿中,“個人”也被加入稽查對象之列,因為《對外貿易法》規定個人也可以從事對外貿易。不過,新版的海關稽查條例中最終并未加入。
主要修改內容
一是增加了對海關實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撐作用的基礎性措施。《決定》規定,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并根據有關企業、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和風險狀況確定海關稽查重點。
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海關稽查程序。《決定》將海關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的情形明確限定為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棄等緊急情況;將稽查報告送被稽查人征求意見的情形限定為“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并僅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征求意見。《決定》取消了使用計算機記賬、核算的有關企業、單位應當將會計記錄打印成書面記錄保管的規定;還刪去要求有關企業、單位向海關報送進出口貨物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情況資料的規定。
三是完善海關稽查職權和措施。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和海關稽查實際需要,《決定》增加了扣押強制措施方面的規定,并明確可以查封、扣押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同時增加了海關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的規定;被稽查人委托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四是寬嚴相濟懲處違法行為。《決定》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同時規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