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保障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及優待的落實,根據《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及優待的憑證。
第四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的夫妻,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指《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和第五十條規定的獎勵費。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的;
(三)夫妻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第七條 符合條件尚未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后可以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婚后可以更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審批工作,實行集體審批制度。
第九條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后,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審批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條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雙方身份證、戶口、婚姻證書、獨生子女戶口和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內頁照片和審批機關處,應當加蓋審批專用章和經辦人章。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永久性存檔,并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名單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獎勵費的發放
第十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五)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其中一方因婚姻關系而形成事實遷入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六)一方為農村居民,另一方為城鎮居民,且無工作單位的,由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承擔百分之五十;另一方為職工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七)流動人口由戶籍所在地承擔。
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村民委員會代為領取。享受獎勵的父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規劃統計部門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本年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情況及下一年度預計增加數額,制定年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需求計劃。
第十六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和獎勵費發放的檢查監督制度。各行署、市、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和獎勵費發放情況進行1至2次檢查。
第十七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名單及獎勵的兌現情況應當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明細表》,領取人應當在明細表上簽名蓋章。
第十九條 獎勵費的發放情況應當即時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中作記載。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出現擅自涂改、失頁、無編號、未加蓋審批專用章、經辦人章,均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并將已領取的獎勵費退回發放部門。
第二十二條 以不正當方法騙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應當責令其退回獎勵費。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嚴重破損,應當到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編號為十位碼,第一位為城鎮和農村的區別碼,“1”代表城鎮,“2”代表農村;第二至第三位為鄉鎮區別碼;第四至五位為年度碼;第六至第十位為發放順序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使用的未滿、以上等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