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以及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 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有關要求,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保監會聯合制定了《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推進、規范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汽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消費者使用、維修汽車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信、自主公開、方便用戶、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
汽車生產者應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徑、合理的信息價格,向所有維修經營者及消費者無差別、無歧視、無延遲地公開所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不得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排除、限制競爭,封鎖或者壟斷汽車維修市場。汽車生產者同時應向社會有關信息用戶公開車型維修技術信息。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環保、商務、工商、質檢、認證認可、知識產權、保險等有關部門分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組建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工作專家委員會,負責履行開展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實施中的政策咨詢、標準審議、技術鑒定、爭議調解等職責;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支持單位,開展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要求
第五條 汽車生產者應制定本企業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明確責任部門及職責,負責公開本企業獲得國家CCC認證并且已上市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汽車生產者應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汽車生產者應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以下工作信息。
(一)汽車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本企業已上市銷售汽車車型目錄;
(三)信息公開方式,即汽車生產者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信息公開,包括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機構承擔信息公開的,還應提供其有關信息及聯系方式;
(四)汽車生產者關于依法履行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義務,并保護商業秘密、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權利的聲明;
(五)用于政府部門監管、可免費登錄信息公開網站的監管賬號和密鑰。
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汽車生產者應及時更新備案。汽車生產者應按年度向交通運輸部報告本企業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情況。
第七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用戶分為直接用于汽車維修目的的用戶和用于其他經營目的的用戶,前者包括各類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后者包括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險企業、培訓機構等。
第八條 汽車生產者應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具體內容及要求按照附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執行,公開內容原則上應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關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
汽車生產者在制作、生成整車維修技術信息過程中,需要整車生產配套零部件供應商提供有關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應商應配合提供。
交通運輸部可根據汽車技術發展和維修市場需求,對信息公開目錄進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汽車生產者可以免于公開以下信息,但必要時應向交通運輸部作出說明。
(一)涉及車輛防盜控制系統(含汽車鑰匙芯片)編程、設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經汽車生產者授權、可以開展汽車防盜控制系統維修的經營者除外;
(二)用于防止車輛動力總成及排放控制系統原程序、原標定數據以及車載診斷系統(OBD)原始數據記錄被擦寫、篡改的相關系統底層控制和操作的信息;
(三)涉及汽車生產者及零部件供應商的商業秘密,影響其依法運用知識產權規則的有關信息;
(四)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行網上信息公開方式。汽車生產者原則上應通過直接或者授權委托第三方機構設立網絡信息公開系統(含網站、網上信息檢索閱覽系統)的方式,向用戶提供維修技術信息。
受汽車生產者委托承擔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第三方機構,應遵守雙方約定,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充分地公開有關信息,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者應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信息公開系統具備以下功能,可提供有關服務,并符合有關要求:
(一)具備中文版,具備用戶注冊、信息索引、查詢及在線打印、在線支付等功能,確保用戶能夠通過車型年款或車輛識別代號(VIN)等信息快速、準確地關聯、查詢有關車型及其維修技術信息;
(二)安全可靠,確保用戶信息安全,能夠向用戶提供穩定、不間斷的信息訪問服務;
(三)明示可用于訪問、瀏覽網站所需的計算機終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軟件要求;需要軟件客戶端或相關閱讀軟件瀏覽信息的,應免費提供軟件客戶端,或推薦采用較為普遍使用的文檔瀏覽、閱覽軟件;
(四)明示網站所刊載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版權、有償使用規則以及侵權法律責任;
(五)明示可為信息用戶提供的信息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及付費方式,以及開展相關維修操作所應具備的技術基礎;
(六)明示、標記修改或調整過的維修技術信息項目或內容,提醒用戶及時了解有關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錯用、誤用,導致嚴重后果;
(七)提供網站使用說明和必要的使用幫助;
(八)提供汽車生產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聯系地址、電話、郵箱等聯系方式;
(九)具備用戶投訴、建議等交互式服務功能;
(十)支持與交通運輸部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與服務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站的相互鏈接。
除不可抗力導致的情況外,信息公開網站如因故障或系統升級改造造成無法正常訪問的,汽車生產者應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者應為信息用戶提供可選擇的,能夠滿足臨時、短期或長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戶訪問權限(即信息服務項目)。不同的用戶訪問權限除可有效連接網站、使用網站信息的時間長度權限不同外,所訪問、瀏覽的信息內容應確保一致。
基于各類用戶訪問權限,信息用戶均應能夠檢索、查詢、瀏覽網站上公開的所有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且每次登錄可打印不超過限量的技術文件。汽車生產者應確保其售后服務授權者與其他汽車維修經營者所訪問、瀏覽的網站信息內容一致。
第十三條 汽車生產者可以對汽車維修經營者、消費者實行有償服務,對不同訪問權限的信息用戶設定相應收費標準,但不得根據用戶檢索、使用車型信息的數量另行收費。
汽車生產者可以依法對維修技術信息自主定價,價格應公平、合理。汽車生產者的有關價格行為應遵守《價格法》規定。
汽車生產者應在其網絡信息公開系統中設立相應服務模塊(版塊),免費向消費者公開各車型的車輛維護技術信息,具體內容按照附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對于汽車維修經營者、消費者之外的其他信息用戶,需要獲取維修技術信息的,應與汽車生產者訂立書面合同,信息價格由雙方協商議定,但應保持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得CCC認證的汽車車型,汽車生產者應在該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并在信息公開網站上公布相關車型上市時間。
車型上市之日的計定,以相關車型獲得CCC認證日期為準。
預計同一型號車型年銷售量在500輛以下的乘用車車型以及年銷售量在50輛以下的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車型,可以紙質文件、光盤等媒介形式公開有關維修技術信息,同時應以公眾便于知曉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對于上述免于上網公開的乘用車車型累計銷售量達到1000輛的,或者免于上網公開的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車型累計銷售量達到200輛的,有關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應轉至網上公開。
第十六條 各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應當自該車型上市之日起10年內保持公開狀態;超過10年的,汽車生產者可以將相關車型信息存檔,但應公布相關車型信息的索取方式。
第十七條 鼓勵汽車生產者及零部件供應商采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的方式,積極向各類維修經營者提供維修技術培訓,提高維修經營者有效獲取、正確使用維修技術信息的能力。
第十八條 汽車生產者破產、合并、分立、變更的,其車型維修信息公開責任和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信息用戶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各類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維修質量責任。維修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行業標準以及汽車生產者提供的維修技術信息開展維修作業,確保維修質量;按規定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履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責任。
第二十條 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應積極運用維修技術信息,研發、生產各類汽車維修診斷工具、設備及合格配件,為維修經營者、消費者提供充分的市場選擇。
第二十一條 所有信息用戶、承擔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第三方機構,應遵守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車生產者的維修技術信息版權。信息用戶應遵守相關約定,不得超出汽車生產者規定范圍使用信息。未經汽車生產者授權,信息用戶不得將所獲取的維修技術信息用于轉售、出版、公開或其他商業用途。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市場監管
第二十二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依法監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應加強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制度,不定期對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定期對信息公開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完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與服務網絡平臺,為社會提供權威、方便的信息服務,提高信息公開主體監管水平。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交通運輸部委托,可以就本行政區內的汽車生產者履行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義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汽車制造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汽車生產者貫徹落實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應當積極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搜集整理汽車生產者的意見建議,并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維護汽車生產者合法權益。
汽車維修、汽車保修設備、汽車保險等有關行業協會及第三方機構認為有關汽車生產者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存在問題或不足的,可以向汽車生產者提出意見建議,由其改進完善;也可以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檔案管理實行電子化檔案管理制度。交通運輸部應運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完善全國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平臺,為健全修車記錄、提升維修質量、透明市場服務、促進汽車“三包”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建立汽車產品CCC認證及售后服務信息共享機制,就汽車生產者備案、汽車電子健康檔案有關信息與汽車產品CCC認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三包”管理有關信息實施共享,提升對汽車生產者的監管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應就涉及汽車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車檢測與維護制度實施等工作加強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汽車排氣及噪聲污染控制裝置維修電子數據記錄信息,促進汽車污染物排放治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汽車及零部件經營中的有關不正當競爭、消費侵權案件時,可以利用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